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借款不还,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为其承担连保责任的两公司同时被市民崔先生“告”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人崔先生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向崔先生支付了220万元利息,本金2000万元及其余利息、违约金等至今未付。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国际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最终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崔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两保证单位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16日,崔先生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崔先生借款给对方贰仟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月2%计收,自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款项后的每月(含放款当月)20号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利息,共计12次。同时约定,在借款期内,如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支付约定利息,则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利息的万分之十向崔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时,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如违约逾期偿还,则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崔先生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国际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崔先生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对方至今不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为此,崔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律师费等三项共计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至裁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对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国际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方共同答辩称,自己并未违约,无需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崔先生的借款未到期时,因自己资金紧张,双方商定同意借款到期后,借款顺延,由自己继续使用该借款,并同意相应利息抵顶部分房屋,具体由双方公司财务办理。因此不存在自己欠付利息问题。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向崔先生(甲方)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月2%计收,自乙方收到款项后的每月(含放款当月)20号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利息,共计十二次。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在借款期内,如乙方未按约支付约定利息,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当期应付利息数额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按约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如乙方违约逾期偿还,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额(贰仟万元)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拍卖费等。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合同还约定,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国际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崔先生于2017年1月16日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220万元利息,本金2000万元及其余利息、违约金等至今未付。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国际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崔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借给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支付给崔先生220万元利息,其余借款利息和本金未能按约偿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于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15%)四倍以上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崔先生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并要求对方及连保公司共同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崔先生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违约金4688160元、律师费720000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及某国际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仲裁费。
责任编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