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朋友情谊,使原、被告双方深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与被告惠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起,被告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9万元,后原告贺某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贺某便将惠某诉至清涧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详细分析判决执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在法官的调解开导下,被告表示愿意偿还,但因手头资金紧缺无法一次性还清。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官明法析理辅以亲情劝解,劝说双方互让互谅,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法律关系之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生活中多数民间借贷行为仅依靠双方关系及信誉维持,存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出借资金需谨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正确,内容完备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对于减少纠纷、有效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2.查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个人信誉度,降低交易风险;
3.要求借款人提供明确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并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为实现债权增加救济途径;
4.如遇借款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证债权的实现。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切忌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样做,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