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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标的额达到4.74亿元的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办案法官送来一面写着“服务大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公正司法,化解企业历史难题”的锦旗。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财务公司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书》两份,对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定后某银行按照协议分别将借款本金3亿元、1.5亿元两笔款项存入到某财务公司账户。

但协议到期后,某财务公司却未能如期偿还本金。此后双方因两笔借款又连续签订了87份展期协议,并于2020年再次确认了借款本金、拖欠利息及还款计划、追加某公司等12名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展期协议逾期后,某财务公司仍未依约足额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某银行遂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财务公司立即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案件标的额巨大且案情特殊,本着保护合法债权、维护交易安全的审慎态度,认真研判了案卷材料。为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保证胜诉权益的兑现,承办法官建议原告补充相关材料,审查全案材料后同意原告追加了12名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依法对保证人涉北京、海南、黑龙江、吉林四省市共计63套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签署的87份展期协议的性质问题,承办法官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监管局发函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因被告某财务公司不具有同业存款资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监管局经过6个多月的审慎研究,复函明确了案涉合同性质为企业间借款合同。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务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98亿元、至2021年11月23日拖欠的借款利息5740万元及后期拖欠的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74亿元,另12名被告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顺利审结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金融行业稳定健康运行保驾护航的一个缩影,也是人民法院立足本职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例证。一直以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坚持持续提高服务保障金融领域工作水平,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下一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快速有效化解涉金融及企业案件,助推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