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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普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上海普陀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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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0:22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何伊伲 通讯员 陆钰羽

4月22日下午,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4名被告人获刑,其中最高刑期为4年。这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4个罪名,是舟山首例“套路贷”犯罪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

经普陀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普陀区东港街道某广场租赁办公室经营高利放贷,其中部分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在资金不足时向被告人郑某(女)借款并支付利息,并雇佣被告人郑某(男)跟随其讨债。

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因资金需要,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利息人民币为每天140元,蒋某某与李某某商定该借款由二人共同出资。

蒋某某担心被害人逃跑,要求其签署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借款合同与收条,并以首期利息、押金、手续费、服务费等名目扣除人民币5000元,以POS机消费刷卡套现形式从郑玲处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傅某某。被害人后因无法偿还而离开舟山并关机。

同年11月22日14时许,李某某得知被害人住在沈家门某酒店并告知蒋某某。蒋某某随即带李某某、郑某(女)、郑某(男)至该酒店。郑某(女)冒充服务员骗被告人开门后,郑某(男)冲进房间将被害人按倒,蒋某某对被害人殴打。

后蒋某某、李某某、郑某(女)以曾去杭州寻找被害人需要支付费用为由,并言语威胁,迫使被害人又签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条。蒋某某、李某某为防止被害人再次逃跑,安排郑某(男)看管被害人至11月23日中午。

同年11月23日下午,蒋某某、李某某、郑某(女)、郑某(男)带被害人至其家中,以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该借款合同,从被害人家人处拿到人民币3万元。后蒋某某、郑某(男)又至被害人家中索要人民币2万元。遭拒后,蒋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起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害人归还人民币5万元及支付利息。经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2018年3月15日,吸毒人员严某某联系蒋某某要求帮其购买冰毒。蒋某某应允购得冰毒约0.7克,并交给严某某。

次日下午,严某某再次联系蒋某某,要求再次帮其购买冰毒。经蒋某某联系后,严某某购得冰毒4份约2.8克、麻古2颗。

22日下午,普陀法院对这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郑某(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郑某(男)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套路贷’犯罪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工作难点。”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丁龙介绍,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为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依据。“提醒广大市民,在贷款时要尽量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一旦发现‘套路’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