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也有“保质期”?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一起学习
“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小虎从张女士处购买了瓷砖。但是因资金周转等问题一直未支付货款,虽然小虎于2020年1月16日为张女士出具了欠条,承诺在当年10月1日前支付,但他依然无钱支付货款。
一晃三年过去了
张女士从他人口中得知
诉讼的时效为3年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
就不能起诉了
张女士遂赶在2023年1月16日前
来到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在查询小虎的送达地址时,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小虎牵扯的案子不止与张女士这一个,而是有多个,并且均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都处于“执行终本”的状态。这意味着就算张女士胜诉了,小虎依然无财产支付货款。
于是
承办法官询问张女士是否继续诉讼程序
张女士表示
自己起诉的原因
是因为担心过了诉讼时效
并向法官抛出了一系列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
张女士请求小虎支付货款的行为
属于合同债权请求权
且系“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
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所以诉讼时效应从
2020年10月1日的次日起算
为期3年
并非张女士以为的
诉讼时效是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得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待中止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本案中
张女士起诉的行为
引发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承办法官向她耐心地解释了上述规定后
张女士便向法官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时效自张女士收到撤诉裁定后
再一次发生了中断
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
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
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您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