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十五种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1. 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民事诉讼须知等材料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还应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进行告知。
2. 进行关联检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应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应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向立案、审判人员自动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审结、执结的关联案件。
3. 加强警示提醒。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三、发现虚假诉讼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的举报、申诉、再审申请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2.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
3. 人大、政法委、纪委(监察委)、信访部门等机关、组织移送;
4. 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
5. 其他途径。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申诉、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接访立案或再审。
四、如何甄别虚假诉讼行为?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成立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负责虚假诉讼的审查、处罚建议以及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等事项,并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审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下列措施:
1. 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2. 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3.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 依职权调查取证;
5. 向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通报情况,并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
6. 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参与审查;
7. 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8.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庭长汇报,并提请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进行讨论。
五、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由各法院指定的统一移送部门在5日内将可以证明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下列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1. 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2. 具体线索
3. 相关涉案案件基本情况的材料;
4. 涉嫌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初步材料;
5.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初步材料;
6. 其他相关材料。
统一移送部门及承办法官要及时跟踪移送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并制作备忘录。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六、如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1. 立案阶段。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2. 审理阶段。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3. 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一定程序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请求,提出再审建议或司法建议;案外人因裁判文书涉及虚假诉讼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
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训诫?
人民法院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训诫,训诫以口头方式进行,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八、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实施以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处罚的从重情节有哪些?
1. 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2. 在庭审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后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3. 虚假诉讼行为系在二审、再审期间发现的;
4. 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如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失信惩戒?
全省各级法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制度,将查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在“信用中国”上公布,并逐步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同时应将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行为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
对于已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的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加重其证明责任,提高证明标准;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十一、如何处理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代理费等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诉讼造成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十二、如何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处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慎用缓刑。
十三、如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理和制裁?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诉讼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虚假证据而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2. 指使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3. 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虚构法律关系和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实施上述行为的诉讼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给予其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限制其代理行为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十四、如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以及鉴定人、公证员等主体进行处理和制裁?
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以及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还应书面建议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还应书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仲裁机构。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如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或其他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权的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将问题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一律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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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11起典型虚假诉讼案例。典型案例如下:
2019年8月,出借人洛阳某物流公司、借款人广州某物流公司、担保人张某杰签订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协议,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向洛阳某物流公司转账180万元,之后该180万元资金在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案外人宋某前之间反复流转,最终返回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账户。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以资金空转方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保全相关财产并达成调解协议。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洛阳某物流公司和广州某物流公司分别罚款10万元,对张某杰罚款1万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本案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案外人提供的资金,合谋制造银行流水,形成资金闭环流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其虚假诉讼手段虽然隐蔽,自认为“天衣无缝”,但最终“现了原形”。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对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二公司以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张某杰处以罚款,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印证了“假的永远真不了”。
2019年8月,出借人洛阳某物流公司、借款人广州某物流公司、担保人张某杰签订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协议,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向洛阳某物流公司转账180万元,之后该180万元资金在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案外人宋某前之间反复流转,最终返回案外人洛阳某商贸公司账户。洛阳某物流公司、广州某物流公司以资金空转方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保全相关财产并达成调解协议。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洛阳某物流公司和广州某物流公司分别罚款10万元,对张某杰罚款1万元,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本案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案外人提供的资金,合谋制造银行流水,形成资金闭环流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其虚假诉讼手段虽然隐蔽,自认为“天衣无缝”,但最终“现了原形”。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洛阳某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对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二公司以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张某杰处以罚款,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印证了“假的永远真不了”。
何某良持2016年9月和2017年10月的两份借据起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何某举偿还借款5000元和151000元。对于2016年9月的借款,何某举辩称已由双方签订相关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经审理查证属实。对于2017年10月的借款,何某举对借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借据“相关手写字迹符合改动的特点”。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何某良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何某良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警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伪造、变造证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通过伪造、变造证据等进行虚假诉讼,将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刘某法将一辆轿车卖给雷某伟,因未同时支付车款,雷某伟向刘某法出具两张借条。后雷某伟未按借条约定支付款项,刘某法随即自行将案涉车辆取回。事后,刘某法持雷某伟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提起诉讼,谎称其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给雷某伟。清丰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刘某法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刘某法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警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款凭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和举证,依法维权。本案借条虽然真实,因刘某法已自行取回车辆,借条所依据的车辆买卖关系已发生变化,但刘某法仍以该借条提起诉讼并虚构现金交付借款,存在明显恶意。人民法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警示其他当事人依法维权,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李某芳持借据和转款凭证起诉请求判决栗某杰、王某红还款130万元。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由案外人赵某禄转账给李某芳,李某芳收款后转账给栗某杰,栗某杰收款后转回给案外人赵某禄,栗某杰、王某红并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栗某杰、王某红辩称上述转账完成后,李某芳又现金交付130万元,该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无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据。后李某芳申请撤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不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借款虽有转款凭证,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实际取得借款,不能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对当事人的出借能力、款项
2015年7月,王某英向洛阳某油脂公司出借 30万元,该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上加盖公章。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加盖的印章均无编码,并非该公司印章,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调取证据发现,该公司曾使用过一枚不带编码的印章,且在公安机关留存有印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出示调取的上述证据时,该公司又以该印模与案涉合同上无编码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为由申请司法鉴定。因该案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但在重审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依然主张案涉合同上的印章非该公司印章,却仍不申请司法鉴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件警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本案中,洛阳某油脂公司因印章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在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该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却再次提起上诉否认印章真实性,但依然不申请司法鉴定。该公司的明显不诚信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扰乱审判秩序,而且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通过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威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建与被上诉人姬某东、高某卫、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查明:姬某东、高某卫庭审中提交了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和房屋清单,以及2015年10月25日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二人在查封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抵债协议,并在查封前占有使用该房屋。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抵债协议及房屋清单中没有涉案房屋;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的证明系在查封后出具,不能证实2014年3月至5月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抵债给姬某东;且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2014年9月1日查封之后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未清偿数额及实际抵债房屋不包含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的抵债行为不真实或者抵债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不可能发生在查封之前。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
(二)处理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罚款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意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王某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抵债协议、房屋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阮某起诉张某勇、成某林、张某旺、王某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将张某旺位于沁阳市西小区的一处房产查封。因张某旺在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商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旺的房产移交至沁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2017年9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处置权交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某旺在此期间得知自己房产将被拍卖的消息后,指使王某捏造张某旺欠其450000元的虚假事实,张某旺为王某出具虚假借据;张某旺指使贾某强向法院出具虚假的借款明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贾某强、王某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1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张某旺偿还王某、贾某强本金及利息的裁定,并对张某旺所有的房产拍卖款进行分配。
张某联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16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张某联借款45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张某联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张某联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3844.2元。
李某祥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7月20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李某祥借款5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李某祥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李某祥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5382.40元。
黄某平和张某旺共谋后,于2017年5月11日以捏造的张某旺向黄某平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旺和黄某平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黄某平分得张某旺房产拍卖款人民币9229.5元。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王某犯虚假诉讼罪,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贾某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旺与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44.2元,被告人张某旺与贾某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29.5元,被告人张某旺与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456.1元,依法继续追缴并由执行机构重新分配。
宣判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张某旺等人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告人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试图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一)基本案情
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路某宾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借款关系,房子属于路某宾的;其与刘某生亦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李某辉与牛某华、刘某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李某辉作为原告,称其与路某宾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与刘某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结束后,该院依职权对李某辉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给路某宾钱时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其让刘某生找路某宾补手续,刘某生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当时已经签了路某宾的名字。2、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李某辉称其在提出执行异议时还没有租赁协议,后来为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使用,李某辉自己打印了两份合同,让刘某生、刘某娜签字。结合以上事实,认定李某辉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辉拘留7日,罚款3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租赁合同,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高某飞执行异议一案中,高某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方高某飞、女方冯某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二项为:“未过户房产一套:男方于2016年9月30日购买房产一套,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面积192.25平方,由男方支付定金35万元,2017年6月14日男方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长期没有固定收入,为保证三个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该房产离婚后由女方和三个孩子居住,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变卖、转让该房屋。该房屋产权归长子所有,因孩子未满18周岁,暂由女方代持。长子年满18周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
上述约定内容与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放的高某飞、冯某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中未显示高某飞、冯某培对本案执行标的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进行分割。高某飞存在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
对高某飞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伪造离婚协议书,意图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高某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朱某艳执行异议一案中,朱某艳称其和被执行人胡某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执行人胡某辉两套案涉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一次性支付房租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艳提交的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400万元,与约定租金数额不符,且转账用途为“购房款”,不能认定系支付租金,且一次性支付300万元房租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据此,认定朱某艳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二)处理结果
对朱某艳罚款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当事人伪造付款凭证,意图通过虚构租赁事实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对转账记录及租金支付方式的审查,依法认定租赁关系不成立,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