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了钱还不了,离婚后前妻还要还吗?这绝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日前,福州晋安法院新店法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80万元借款纠纷的案件,就涉及到了丈夫借款,离婚后前妻是否要还的问题。此外,在日常民间借贷中,大家又需要注意什么呢?一起来看节目。
是否已还款45万元 双方各执己见
庭审一开始,原告就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被告唐某、陈某共同偿还8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原来在2019年的9月11日,唐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80万元,约定同年年底还清,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结果借款到期后,被告唐某未能如期还清借款。
法庭上,唐某承认当初借了80万元,但表示已经还了45万元,并申请财务牟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还款后可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避免产生纠纷
在原告李某看来,唐某通过牟某某账户转账的45万元,备注仅是还款,他认为是用于偿还另外一笔420万元的债务。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晋安区人民法院新店法庭法官 李卓
因为本案的还款是双方确实存在多笔债务,那在还款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和指示这笔款项,是偿还哪一笔款项的,那我们在生活当中,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多笔的情况下,建议如果还了一笔款项,可以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备注款项用途,避免产生纠纷。
第二个争议焦点:80万元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随着庭审的进行,另外一个争议焦点也出现了,这笔80万元的借款是否是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李某一方认为,被告唐某借钱时,他和陈某还是夫妻,因此这笔借款属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对此,被告陈某一方予以了否认,表示她并没有在借条中签过字,高达80万元的借款,也已远远超出正常的家庭生活需要。
在原告看来,被告陈某作为家庭主妇,并无稳定的收入
原告代理律师
在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被告代理律师
借款应共债共签 同样避免产生纠纷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如果有出借资金时,如何才能避免存在类似的纠纷呢?
晋安区人民法院新店法庭法官 李卓
因为尤其是针对大额的借款,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最好就是在签订这种借款协议的时候,进行共债共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