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彪与被告何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1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刘某彪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还款期限一个月。原告从其朋友李某某处借款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何某在制式借据上填写内容并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因被告未清偿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3年2月7日本院与案外人李某某谈话时,其表示不认识被告何某,并且与被告何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与其没有关系。其称2015年八、九月份原告刘某彪因给朋友帮忙从其处借款5万元,现刘某彪已向其归还。
【原告观点】
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若未按时还款,则支付违约金,担保人是刘某彪。在将5万元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被告观点】
1、被告何某未到庭,2022年12月14日其向法庭邮寄一份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借条中的“孟弟”“刘某彪”以及回单中的“李某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可能存在借款关系,也没有任何借款合意,被告也从未收到过5万元;
2、原告所谓的借条时间是2015年8月21日,本案所谓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等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该借条的时间至今已七年之久,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3、刘某彪欺诈被告四十多万元,并占用被告一辆车。被告都不知道在在法院什么材料上签了字。综上,应驳回原告起诉。
4、2022年12月8日在本院庭前与被告何某谈话时其辩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属实,具体细节现在想不起来了,但是被告知道该笔借款与李某某没有关系,被告只是欠原告5万元借款,并且与原告的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1.5分。
借款期限想不起来了,本金没有归还过,但被告归还过利息,具体还款多少也想不起来了。被告用了这笔款,被告媳妇不知道该笔借款,借款与被告媳妇没有关系;
该笔借款是被告与原告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笔借款原告将被告的车已经开走了,该车还是被告从其朋友处花费5万元所购买,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认为原告将车开走是抵了这笔借款。
【庭审意见】
1、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一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何某向原告刘某彪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将从案外人处所借的5万元并交付给被告。本院对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刘某彪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称不予采信,对被告在谈话中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涉案5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2、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催要过该笔借款,故对被告抗辩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辩称以车抵款一节,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且以车抵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
4、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何某偿还原告刘某彪借款本金5万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