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夏某持周某出具的40万元借条,诉请周某还钱。周某辩称已经还了20万元。之后,夏某出具了一份通话录音,录音显示周某对夏某提出的60万元借款总额未予否认,表示在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形下,继续偿还剩下的40万元。后来,法院支持了夏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通话录音能否单独作为本案的证据?
生活中,有不少人疑惑,手机的通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如果是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话录音要满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其次,通话录音不能被剪辑、删改、伪造,要满足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要求。最后,要求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此时,通话录音就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电话录音时要注意什么细节呢?第一,通话主体最好为涉案双方当事人;第二,通话内容涉及到借款时间、金额、利息等重要信息;第三,录音应当保持完整性,不能被剪辑、篡改。第三,内容反映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录音应该保留原来的载体,否则影响其证明力。第五,建议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证。
参考案例:(2012)二中民终字第16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