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整体回避
关智慧律师
2023年2月28日,我代理的平遥县房辉古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辉公司”)诉M家追缴落实政策发还产权房屋赔偿款的案件在平遥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这次到平遥,获得了一些新的材料,其中有一份平遥县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表引起我的注意。这份成员表显示,平遥县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是平遥县委书记和县长,副组长有10个人,其中包括平遥县政法委书记、平遥县法院院长和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这就有问题了。在房辉公司起诉私房主追缴落实政策发还产权房屋赔偿款的案件中,房辉公司都会提供一份《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经房”整治中追缴补偿款及房屋价款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证据。《通知》称: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成果,正确落实私房改造相关政策,平遥县人民政府开展了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经核查发现,你公司支付部分整改户房屋补偿款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另外,有部分错误落实的房屋已进行转让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县政府决定按照2007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追缴已转让房屋的价款,为了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现责成你公司对错误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以及需按照2007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追缴已转让房屋的价款依法予以追缴。
房辉公司正是依据这份追缴通知起诉私房主的。也就是说,房辉公司起诉告追缴房价款的行为其实是执行平遥县政府开展的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部分,而审理案件的平遥县法院的院长正是平遥县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这也就意味着,房辉公司和平遥县法院的院长在共同做一件事,有相同的目标和绩效激励。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平遥县法院应当整体回避,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平的审理。说到法院整体回避,我们可能想起两个案件。一个是2009年12月30日,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李庄就申请江北区法院所有人员回避。当然,李庄的回避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另一个是辽源中院现刑二庭庭长审理前同事民三庭庭长王成忠案。2018年11月8日,王成忠案二审第一次开庭,王成忠及徐昕律师要求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回避,但遭当庭驳回。不过,开庭48分钟后,法庭宣布休庭。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中院进行二审,最终支持了王成忠及徐昕律师要求辽源中院整体回避的意见。
现实中,当事人提出法院整体回避的时候,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会说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很多人也想当然这样认为。事实上,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法院整体回避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现实中法院自己申请整体回避或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整体回避的案例是很多的。只不过所用的说法不是“整体回避”,而是移送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下表是我2023年3月4日在聚法案例数据库上搜到的35个案例(并不是搜到的全部)。要说明的是,因为我们在平遥的案件是民事案件,所以我搜集的是民事案例。
序号 | 审理程序 | 法院 | 案号 | 本院认为 | 裁判结果 |
1 | 一审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2022)陕0502民初4583号 | 被告耿伟系本院职工,故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依法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
2 | 一审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2021)陕0822民初1546号之一 | 被告柴婷系我院工作人员,为确保该案公正审理本院应自行予以回避。 | 本案移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3 | 其他 |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云29民辖29号 | 原告李德志于2020年9月21日被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其任职期间系属本院审判人员,如由我院审理,恐遭另一方当事人对我院裁判的公正性进行质疑,为维护司法公正,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本案指定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
4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11民辖79号 | 本案被告张培春系句容市人民法院的在编干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
5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11民辖73号 | 本案被告印兴中系扬中市人民法院在编干警的配偶,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6 | 其他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浙民辖61号 | 本案原告宋为民原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公正审理本案,裁定: | 本案指定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
7 | 其他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浙民辖39号 | 本案原告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为公正审理本案,裁定: | 本案指定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
8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11民辖12号 | 本案被告负责人系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父亲,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
9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11民辖11号 | 本案被告赵建平系句容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
10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苏11民辖75号 | 本案原告张宏伟系镇江市京口区人员法院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
11 | 二审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鄂01民辖终907号 | 经本院审查核实,孔庆申确曾在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担任陪审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 本院指定本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
12 | 一审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2019)川3425民初1893号 | 鉴于本案当事人中的原告顾某2与本院在职干警有其特殊身份,为使案件顺利审理,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当事人对案件在本院审理产生不公正的怀疑,裁定: | 本案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13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苏11民辖51号 | 本案原告张小梅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14 | 其他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川13民辖31号 | 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此案原告郭祥伦系该院干警郭俊杰父亲,该院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化解纠纷,裁定如下: | 本案指定由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 |
15 | 其他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川13民辖5号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此案原告王瑞江系我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 本案指定由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
16 | 一审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京02民辖123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颖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干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颖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干警,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的第一种情形,裁定如下: | 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李颖、何亚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管辖法院。 |
17 | 其他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黔01民辖21号 | 原告陈某2系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本案由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确有不妥,裁定如下: | 本案指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
18 | 一审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09民辖85号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栾倩倩系其院在编干警朱月明之妻,其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 本案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 |
19 | 二审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吉01民辖26号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不宜再作为管辖法院审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 本案指定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 |
20 | 一审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内07民辖7号 |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根小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 指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为陈明诉新吉乐夫、王根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
21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45号 | 原告施招娣为扬中市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本案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22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48号 | 本案原告、被告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干警吴亚民系直系亲属关系,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
23 | 一审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3民辖27号 | 本案原告宿迁市华益机械密封件厂委托代理人王海舟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近亲属,由该院审理此案易引起被告对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故泗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应将管辖权移转至异地法院。 | 指定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宿迁市华益机械密封件厂诉被告张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
24 | 一审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3民辖28号 | 本案原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舟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近亲属,由该院审理此案易引起被告对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故泗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应将管辖权移转至异地法院。 | 指定泗洪县人民法院为原告泗阳县万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良利、张义仁、于成家、王绍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
25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44号 | 被告葛宇亮为扬中市人民法院退休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本案应当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26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39号 | 原告王允平的女婿姚圣羽为扬中市人民法院在编工作人员,本案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27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35号 | 被告张树志的儿子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案应当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
28 | 一审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3民辖16号 | 本案原告徐荣原系沭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由该院审理此案易引起被告对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故沭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应将管辖权移转至异地法院。 | 指定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徐荣诉被告周慧、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
29 | 一审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内07民辖1号 |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晶系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符合法定回避事由。 | 指定某旗人民法院为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建国、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
30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27号 | 本案原审原告李文娟曾在该院工作过,类似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可以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原审法院据此请求指定管辖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精神。 | 本案指定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
31 | 一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11民辖25号 |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关系干扰审判人员办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本案被告姚欣的配偶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应当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 本案指定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32 | 一审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苏09民他3号 | 因原告杨淑芬系该法院在编干警,该法院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因而不应对本案进行审判,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本院依法指定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 指定原告火旭春、杨淑芬与被告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
33 | 二审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景立终字第55号 | 左斌为乐平市人民法院的院领导,与该院干警存在同事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排除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故乐平市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该案应当移送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 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 |
34 | 一审 | 神木县人民法院 | (2015)神民初字第03572号 | 因被告张子胜系我院离岗职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本案移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35 | 一审 | 神木县人民法院 | (2014)神民初字第08100-1号 | 因被告白元斗、白永军系我院干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本案移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我们可以对上表35个案例进行一些总结:
一、从法院处理的结果看,一审法院是裁定本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审或再审法院是裁定指定下辖的、与移送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
二、从法院作出裁定的依据看,所依据的是2017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即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辖123号裁定中,法官还引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范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我看到有的案例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可能不在上表35个案例中),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三、从作出法院整体回避的具体情形看,主要是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审理案件的法院在职或退休或离岗的法官(干警)、工作人员或人民陪审员,或者与审理案件的法院在职或退休或离岗的法官(干警)、工作人员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又或者审理案件的法院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被告,如上表(2016)吉01民辖26号)。审理法院为避免他方当事人质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指定下辖其他同级法院审理,其结果相当于原审理法院整体回避。
可见,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就是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具体到本案中,是否因平遥县法院的院长正是平遥县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原告是执行平遥县政府开展的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的当事人,而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平遥县法院整体回避。我个人认为平遥县法院是必须要整体回避的,一个关键的理由是房辉公司起诉私房主追缴发还产权房屋赔偿款的案件属于类案(可参考《平遥县政府代理公司起诉私房主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调研报告》),裁判方案是平遥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而平遥县法院院长正是审判委员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5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如果平遥县法院不整体回避,就会出现既是运动员(院长是平遥县公经房、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又是裁判员(院长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的情况,违反了“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的基本正义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虽然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规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可以参考借鉴。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对于房辉公司根据平遥县政府的决定起诉私房主追缴发还产权私房赔偿款的案件,平遥县法院整体回避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