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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烟台借贷纠纷案例,爬塔吊要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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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爬塔吊索要“欠款”,一块“马赛克”索赔10万,这两人判了!

(一)2020年1月13日凌晨,包工头于某摸黑爬上了某村回迁房施工工地17层楼高的塔吊,开口就要12万,并且声称“不给欠款绝不下塔吊”。接到报告后,110民警、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然而经了解,施工单位并未拖欠于某工资,于某索要的都是没有根据的钱款和费用,包括好处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等。于某并不是首次爬塔吊索要工程款,在2019年,于某就先后两次通过爬塔吊扰乱工地正常施工秩序,以轻生威胁敲诈施工单位,并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于某在高高的塔吊上足足呆了18个小时,施工单位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迫于无奈给于某转帐12万元,于某在收到钱款后,才心满意足地从塔吊上爬了下来。

于某最终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2019年,某公司在黄岛区某镇街道两侧进行道路维修和外墙改造,期间不小心碰掉了许某房屋外墙一块“马赛克”瓷砖,许某“见机行事”,以损坏房屋结构为由向施工方索要10万元赔偿金,施工单位为赶施工进度,被迫同意赔偿给许某六万五千元。许某敲诈经验丰富,不仅是马赛克瓷砖,电缆也可以成为许某的摇钱树。某施工单位曾经在铺设公路路沿石工程时,不慎将通往许某违章厂房的电缆挖断,许某就曾阻碍施工,向施工单位索要大额赔偿。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利用施工方急于赶工期的心理进行敲诈,索要赔偿的数额明显超出了正常索赔的范畴,施工单位为顺利完成施工工程被迫同意支付赔偿款。许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施工单位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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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

青岛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中院发布十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2年。打击拒执犯罪,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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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协助执行 7000余吨原煤顺利执结

7月2日,肥城法院协助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位于肥城市的7000余吨原煤。两地法院执行干警通力合作,指挥车辆有序运输,干警们冒着暴雨全天候驻守现场,7000余吨原煤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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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执?5555手机靓号成功拍卖

冠县在执行王某某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穆某某名下“158****5555”的移动手机号码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立即对上述手机号码进行了查封,经评估该手机号价值为11380元。在网上拍卖过程中,多人争相竞拍,经过72次出价,最终以35804元的价格成功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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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到天津高枕无忧? 酷暑奔袭异地执行!

“法官,一直联系不上的韩某某有消息了,他的车坏了,放在天津张家窝镇上的某汽修厂里修理,修车师傅说,他这两天就会来提车。”一大早接到申请人邢某某的电话,执行团队齐装出发赶赴天津,成功将被执行人韩某某控制并扣押车辆。被执行人现场过付一万元给申请人,剩余款项按时间分期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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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真假李逵”对簿公堂 “李鬼”亏损仍须赔偿

销售商品要仔细辨别真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销售属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主营笔类、体育娱乐用品、办公机械及设施、日用百货等产品。原告自取得注册商标后,积极宣传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报纸、杂志、电视等多种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使原告的产品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赞同。原告取得的商标曾被认定为某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产品多次被评为某市知名品牌、中国名牌产品。

被告烟台某文体商行在店铺内销售从某批发市场商铺购进的产品,其产品商标与原告产品商标非常相似,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遂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图案与注册商标中的图案相同,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笔类商品上的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控侵权商品在显著位置上标明侵权图案,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系原告生产的商品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疫情影响,被告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出售的产品都是按原价销售,未从中获利,且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链接:看烟台法院版“真假李逵”对簿公堂

迷恋“刷刷刷”的感觉 22岁领刑2年

小刘,今年刚满22岁,上学的时候不努力,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游荡。小刘家是工薪家庭,妈妈所在的工厂倒闭后失业,现在给人家打工,仅靠父亲的工资和母亲的打工钱养活家庭,日子过得紧巴。小刘是家中的独生子,深得父母宠爱,从小娇生惯养。这也让小刘染上了大手大脚、攀富比阔的习惯。穿着讲究,全身都是名牌;吃饭讲究,经常和小朋小友饭店聚餐。又因为小刘没有一技之长,找了个推销酒水的工作。这工作不但辛苦而且薪水还少,小刘几乎每月是寅吃卯粮,典型的“月光族”。

去年1月,某商业银行刚入驻济宁,营销信用卡,小刘递交了身份证就轻而易举的获得一张这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小刘有了信用卡,就好像自己有了钱,购物、就餐,给女友购买礼物,用钱就拿着卡“刷、刷、刷”,找到了有钱人的感觉。

开始几个月,小刘还东拼西凑勉强按期还款,由于透支越来越多,缺口越来越大,透支了1.5万元。小刘怕银行找上门来,他一不做二不休,溜之大吉。小刘和女朋友一起到济南打工,他利用同样的办法,又办理了两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共透支3.1万元,在短短半年内挥霍一空。

小刘在透支信用卡时,满足了一时的金钱欲,带给他的却是终日惶恐和不安,他四处搬家,更换手机号码。心里的负罪感带来的精神折磨,让他难以承受。最终,小刘选择了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银行的追款,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要,超过三个月仍拒不退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链接:透支信用卡耍酷 逾期不还款判刑

楼顶漏水需维修,该谁“掏腰包”?

原告与五被告均系博山区某社区20号楼4单元西侧住户。该单元6楼602室的房屋产权带阁楼(702室)归原告所有。2018年雨季,原告发现阁楼室内漏水,天花板、墙面出现大面积水渍,墙灰脱落。经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楼顶防水层破损严重,存在断裂、脱落、开胶等情形,屋面已有植被附着。从事多年防水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证实,防水层破损是导致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楼顶放置的太阳能受力不均,导致卷材变形,影响了使用寿命。因原、被告对楼顶维修费用如何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物的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据此,涉案屋顶属于原告与五被告共有部分,原、被告均负有共同的维修义务。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可以确定屋顶防水层确实受到损坏,故涉案屋顶确实存在维修的必要性。据此,原、被告应共同履行位于博山区某社区20号楼4单元西侧屋顶平台的维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链接:楼顶漏水需维修,该谁“掏腰包”?

“准公公”借钱汇入“准儿媳”账户 前者失踪能不能起诉后者?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对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郭某系多年朋友关系,蔡某为郭某儿子的女朋友,郭某带蔡某找到卢某借款,卢某与郭某对借款金额和利率达成一致,并由郭某为卢某出具了借条,卢某根据郭某的要求将借款直接汇入蔡某账户内。借款到期后,卢某因郭某下落不明,将蔡某起诉到院。

法院认为:卢某系根据郭某的要求向蔡某账户汇款,卢某与蔡某之间并未对借款有过借贷的合意,蔡某对该借款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链接:“准公公”借钱汇入“准儿媳”账户 前者失踪能不能起诉后者?


一不小心买到“凶宅”,中介、卖方谁担责?

烟台的吕先生本以为开开心心买到了中意的房子,谁料摊上了倒霉事,着手装修的时候发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这下该怎么办?房子能退吗?

2018年2月,吕某经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吕某以780000元的价格购买崔某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吕某和其妻子依约向崔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80000元,双方于2018年3月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4月,崔某向吕某和其妻子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吕某和其妻子在对涉案房屋装修期间才得知,涉案房屋内的租户于2017年8月在屋内自杀身亡的恶性事件,涉案房屋属于民俗所称的“凶宅”。吕某认为,崔某在缔约期间未能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误导其作出了购房决定,而该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居间方,也未尽到如实尽职调查的义务,吕某和其妻子便将该公司和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交易房屋涉及公序良俗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而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不构成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往往会影响到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被告崔某未向原告吕某告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而该信息对吕某及其妻子是否愿意购买涉案房屋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虽然两原告与被告崔某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但因被告崔某隐瞒了上述重要信息,使两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清楚,故两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崔某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吕某与被告崔某在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限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返还购房款780000元及利息损失;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崔某返还涉案房屋,并配合被告崔某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崔某名下;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链接:一不小心买到“凶宅”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组织强迫未成年女孩卖淫、强奸、强制猥亵,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九年

6月30日下午,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伊凤岐、王某(未成年)、董某君(未成年)、王某娜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伊凤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董某君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娜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分别追缴被告人伊凤岐、王某、王某娜违法所得人民币37100元、10000元、1900元。

被告人伊凤岐,绰号小东北,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四方地村人,住平邑县商贸城公寓。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8月初,被告人伊凤歧、王某(未成年)、董某君(未成年)等人在平邑县城和费县县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方式组织、强迫未成年女孩(多为幼女)陆某某、李某月、卢某某、孙某某、宋某、彭某某等人卖淫;被告人王某娜为上述卖淫活动介绍嫖客。伊凤歧、王某仅为被害女孩提供食宿,并要求每人每日必须挣1500元钱,否则对其实施体罚,稍不顺从即实施殴打。伊凤歧曾将陆某某、李某月踹倒在地并殴打,用塑料管殴打卢某某;王某用烟头烧烫卢某某、用电棍电击孙某某;因彭某某向伊凤岐要钱,伊凤歧便指使王某、董某君用皮带抽打彭某某,并让其他女孩观看。伊凤歧在出租房内,还用电棍威胁孙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伊凤岐还在组织、强迫上述女孩卖淫期间,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伊凤岐多次实施搂抱睡觉、摸胸等行为。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凤岐、王某、董某君、王某娜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被告人伊凤岐、王某、董某君以暴力手段,多次组织、强迫数名未成年女孩卖淫,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被害女孩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娜为涉案女孩介绍嫖客,并从中渔利,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各被告人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伊凤岐采用胁迫手段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在组织、强迫上述女孩卖淫期间,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伊凤岐多次实施搂抱睡觉、摸胸等行为,侵害了被害女孩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又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伊凤岐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其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该案审理中,平邑县人民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平邑县法院对伊凤岐等四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公开宣判

25人,10项罪名,涉嫌违法犯罪50起,豆某辉、豆某贵涉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6月28日—7月1日,陵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豆某辉、豆某贵等2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辉自2014年年初开始,在德州市陵城区依托聚鑫宾馆及聚鑫投资的门市从事高利放贷,为方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网罗被告人豆某贵、盛某、柴某某等人随时差遣,后形成了以豆某辉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及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50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帮助伪造作证、虚报注册资本等10项罪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重扰乱了陵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因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链接:25人,涉嫌违法犯罪50起,陵城区法院对豆某辉、豆某贵涉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法官故事



先进典型|巨野县法官杨德山

1991年7月,法律专业的杨德山大学毕业,分配到了巨野县人民法院万丰法庭。门外有走廊,就在门口的走廊里摆上两把椅子,用以安置原告被告,里面诸位各坐其位,就算开庭了。出门调查,中午几时是“饭点”?回答这个问题,乡镇法庭的法官们给出的答案则是:过了午时,一般是下午三点。

弹指一挥间,杨德山坚守乡镇法庭已29年。用他自己的话说,自己没甚惊天动地的大事,面对的都是百姓们家长里短。看到一件件矛盾纠纷在自已努力下得到解决,心里颇有“小小成就感”。

链接:先进典型|巨野县法官杨德山

动漫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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