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是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各种各样新型经济模式,“下海热”等创业热潮席卷而来,许多人选择自主创业,自己当老板。
但创业需要大额资金,而获取大额资金可能在创业初期是比较艰难的。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考虑去银行办理借贷业务。
但创业都是有风险的,很多人拿到贷款后却因为各种原因赔的精光。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各样问题也接踵而来,需要我们去仔细思考。
实务中有一个问题经常摆在了银行眼前,那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的贷款,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何去防范借贷风险,下面我们就来研究下这个问题。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带来的借贷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问题中,并没有“夫妻一方举债须另一方同意才为有效债务”的规定。
这说明在我国,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
既然是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那么如果在借贷中,出现借贷人违约的行为,当事人是不是可以找到借贷人的配偶来履行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借贷人的义务呢?
我想没有那么简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规定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目前只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使得银行在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这种借贷行为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成为了银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思考的问题。
(2)案例分析
1,案例概述:广东省广州市严某某与某银行借贷纠纷案
2016年12月11日,严某某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债权额合同》,向某银行提交了一份《个人授信业务用款申请书》,申请向银行贷款35万元。
合同中写明贷款是为了购买生活消费品,用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
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所有本金,利息按月偿付。某银行在申请书递交当天向严某某发放贷款35万元。
自从2017年5月开始,严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
2017年12月11日贷款到期,严某某也并未支付所有贷款和拖欠本息。
某银行因此将严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严某某偿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25000余元。
并主张该贷款存在于严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且严某某合同中称贷款用于日常消费品。要求法院认定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贷款存在于严某某和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合同中也载明贷款用于购买生活消费品。
但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财款用于购买生活消费品,且王某某并未追认该贷款合同。
所以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对于王某某一起承担该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2,本案在银行界带来的影响非同小可,带来最直观的影响是很多银行开始收紧了已婚人士贷款的审核力度。
这一行为使得很多人想获得贷款需要更严格的审查,也需要多走很多程序,自然带来了诸多不便。
但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他们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律上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借贷风险又有哪些防范方式呢?
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增加审批程序,对于自己业务的开展并没有好处,且也并不能保证对于风险的抵消。那么银行应该怎么做才能起到作用呢?我想应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1,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使另一方知情
如果另一方知情该贷款,可以争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民法典》中规定了“共债共签”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而获得的财产很难证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既然这样,银行可以从一开始就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当做合同的成立条件。这样可以运用《民法典》“共债共签”规则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规避了风险。
2,认真审核贷款用途
对于夫妻一方不愿意签字的贷款申请,银行应当做到认真审核贷款的真实用途,尽量将贷款的使用范围缩小至家庭生活开支。
若后续发现贷款用途有变化,应及时停止办理贷款业务,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了无法向贷款人配偶追要贷款的请况。
3,对于贷后情况做好全面检查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也要做好全面的贷后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围绕贷款人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上规定的贷款用途来展开。
必要时也可以向贷款人的配偶申请追认该贷款。若贷款人配偶不愿意追认,需要更加防范后续产生的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借贷风险一直是让银行头疼的一件事,也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早日跟进完善。
说到底,只有在法律强有力的指引下,才能使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
对此,你有什么更好的理解呢?可以在评论区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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