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转账453851.52元,女方给男方转账379548元,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另外还要支付利息?近日,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爱生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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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化名)和秀秀(化名)在认识不久后就确定恋人关系,并且过上了同居的生活。
在热恋期间两人也用转账来表达爱意,时常转出“52”“520”“5200”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两人你转给我,我转给你也算是礼尚往来,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一共453851.52元。秀秀也向小张转款120次,一共379548元,差额为74302.52元。
然而,两人在不久后却分手了。这个时候,小张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另外还要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一听,不服了,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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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小张和秀秀对两人间转账金额性质的认定也是各有各的看法。小张表示,转账金额100元以下都用在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而100元以上都是借款,而那些非整百元的金额中百元以下的零钱不作为借款要回来。
比如689元中600元作为借款,89元是给秀秀买东西的款项。所以要求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
然而秀秀却认为转账金额500元以下的钱都用在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500元以上都是小张用于网上赌博的钱,一些金额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520”“5200”等,不属于借款,所以不同意偿还小张主张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小张虽然提交了双方微信往来的转账记录,但并未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提供证据,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期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转款情况看,小张向秀秀转款最为密集和额度较大的时间段为双方交往之初,秀秀也仍多次向小张转款累计上万元。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
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综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