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论是哪种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是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在法庭辩论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实?是否成立并生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定?
一、民间借贷关系怎样算属实?成立并生效?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仅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当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开始生效,而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合同生效开始。
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出借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出借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债务凭证证明借款的金额以及是否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因此,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的:不要年利率不超过24%,法院会予以支持,而对于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会被认定无效;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院不保护也不会干涉,借款人自愿支付后若后悔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作者系汉寿县人民法院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