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依据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以夫妻一方为出借人,另一方为借款人”的借条、欠条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基于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禁止,故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质上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区别,故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既受到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又受到婚姻法律关系的双重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定,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夫妻之间具有订立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2、借款
此外,关于如何理解“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成立,从债权角度来看,由于夫妻双方为债权共同所有人,自然也就成为共同债权人;从债务角度来看,出具欠条的一方为债务人。此时根据“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首先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同时也要根据借款一方有无还款并结合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处分规则加以判断: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一方已经归还借款的,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离婚后借款方当然不需要偿还。2、借款方没有偿还借款,离婚后借款方应当偿还全部借款的一半。3、若借款方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部分借款,则离婚后借款方仍应当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已经偿还的部分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