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12月20日,东莞某保安公司和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双方共同合伙经营东莞某保安公司分公司,东莞某保安公司出资18万元,周某某出资12万元,盈余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额比例分配。合伙期间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须赔偿公司损失。2016年11月18日,东莞某保安公司分公司成立,周某某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合伙经营期间,周某某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合伙事务,在未经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资金占为己有。2020年4月17日,周某某成立与合伙经营范围相同的A公司,占用分公司原办公场所, 且未退还租赁办公场所押金7000元。2020年7月8日,东莞某保安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合伙关系,后东莞某保安公司向周某某追讨合伙财产分割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查阅卷宗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无异议。合伙关系具有较高人合性、资合性,由原被告双方自行清算是较经济有效的方式。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该案的损失进行鉴定,但考虑到鉴定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会产生不菲的鉴定费用,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鉴定的结果不一定符合双方的预期。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向双方分析利弊、以类似案件的解决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先自行清算。三天后,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某向原告东莞某保安公司支付合伙财产分割款合计25万元,被告周某某定于2023年3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若不按约定付款,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保全责任保险费,逾期付款利息合计5万元,原告东莞某保安公司有权向法院请强制执行全部应付款项。
3月22日,被告周某某将案涉款项支付至法院履行款账户,法院及时将履行款兑付给原告,至此,案件顺利结案。
公平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该院在处理涉鉴定案件中,加强调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