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申请撤销与被告张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
2016年8月9日,蒋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但张某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给付了蒋某部分款项。2021年5月31日,在该院执行部门主持下,双方就涉执行的剩余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确认剩余借款本息为四十万余元,蒋某自愿放弃两万余元,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张某于2021年6月1日给付了蒋某二十万元。但第二天蒋某经计算后,认为张某采取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均存在重大错误,执行和解笔录约定的还款金额与实际应付金额相差巨大。蒋某认为,张某刻意通过不正确的计算方法和结算金额,导致张某少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蒋某与张某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双方对剩余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并对结算结果予以确认,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蒋某二十万元。蒋某作为成年人,对剩余借款本息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应当有最起码的认知、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蒋某提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诉称意见,理由不充分。同时,蒋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执行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设计的本意就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标的、履行时间等,权利人可以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