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晨
旧社会的当铺专以“济民”为招牌行牟利之实
齐国的孟尝君田文豢养了三千多位食客,其经济
公元前256年,周朝末代君主周赧王姬延组织了五千人的军队,联合楚、燕进攻强大的秦国。因为国库空虚,他向国内富人借了一大笔钱做军费。此战因敌众我寡失败了,但富人们看到军队回来了,纷纷手持债券向周赧王讨债。周赧王无钱还债,只好躲到宫后一个高台上避债。周朝人便把这个高台称之为“逃债台”,这也是成语“债台高筑”的来历。
据战国魏李悝的《法经杂法》记载,对欠债到期不还钱的失信行为,要打屁股和坐牢。
秦汉时期,国家统一,国内外贸易发展,借贷行为比较普遍。这时期的放债者除了商人和地主,还出现了高利贷者——专门靠放债牟利的“子钱家”,政府在非常时期会向子钱家或其他私人借钱。
据《史记》记载,汉景帝“七国之乱”爆发时,长安城的将领准备出发东征平叛,向子钱家们借钱充当军费,子钱家们因为当时战局成败不定,都不肯出借,有一位毋盐氏冒险借了1000两金子给汉景帝的军队,利息是1000%,过了三个月,七国之乱被平定了,这让毋盐氏发了大财。
在东汉,因为中央政府财政困难,有时候也会向私人借钱。据《后汉书·庞参传》记载,汉安帝刘祜永初四年(110年),东汉帝国与羌人作战,军费大增,加上连年欠收,官方积欠私人的债款达几十亿之多。汉顺帝刘保永和六年(141年),皇帝下诏向富裕的百姓借钱,“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每家借一千。
大唐帝国对内、对外的商业发达,出现了各种信用业务。一是柜坊(附寄铺),专为人接受、保管财物,客户可以凭“书帖”(支票)或其他信物从柜坊取钱;二是高利贷者,这些高利贷者由以下几种人组成:富商、富裕的和尚、道士、豪吏;三是公廨钱部门,唐朝各府县设有公廨钱部门,负责放债取利息,以作为官府的办公经费、官吏的津贴;四是质库,相当于后来的当铺,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据《资治通鉴》记载,魏征的玄孙魏稠曾经以祖传的房屋做抵押,向当铺借钱2000缗。
宋代的信用制度承袭唐朝的制度,形式上和唐朝有许多类似的地方,但其规模和程度都比前者发达,质库在各地分布十分普遍。
金朝的典当事业,既有民营也有官营。金世宗完颜雍大定十三年(1173年),因为民间质典利息太高,下令在中都(今河南开封)、东平、真定等处,设置质典库,称为“流泉”,抵押款照抵押物的七成估价,月息一分,过了25个月不赎回,就下架质押的物品(死当)出卖。这对民营典当并无多大影响,因为官办事业存在衙门作风,要求抵押贷款的小民常被勒索,且官典仅设在几个重要城镇,无法满足各地的需求,所以老百姓为了解燃眉之急,仍要忍受五到八分的高利贷盘剥。
元代四方用兵,赋税沉重,债主便趁机提高利息,很多是月息八分,一年翻一倍,俗称“羊羔息”。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下诏重申民间借贷限收息三分,就算超过年限,最多以一本一利为原则。但高利贷者利用“本利相侔”(本利相等)的原则,每次放款总要本利对倍,逾期就要债务人另立新的借条,这就成为复利息了。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主便侵占其财产,掠夺其子女为奴。
明朝的当铺名称达十几种之多,如解库、解铺、典库、典铺、解典库、解当铺、当铺、质库、质铺、印子铺等,典当的数目、资本额都十分壮观。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仅河南省便有230家当铺。典当业经营者从过去的官僚、地主转变为商人为主要力量,其主要业务有:接当和放款,相当于现在的抵押贷款。
明初的沈万三是著名的高利贷者,民间传说他有个聚宝盆,投入一锭银子,就能陆续取出无数锭的银子来,形象地说明他进行高利盘剥的“法术”。大太监刘瑾和大贪官严嵩、严世蕃,除了经营当铺和开其他店铺,其“账房”也直接进行信用放贷,向其借钱的多为各种官吏,供其向上级行贿或向朝廷贡献之用,当然也有一些商人为一时急需而告贷的。
明朝放款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二三分到五分。《大明律》虽然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利不得超过三分,每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但实际上,当铺赚的不仅是利息,当物到期不能赎回,则成为“死当”,必须归当铺处理,这项额外利益常倍于放款利息。所谓不超过一本一利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明代除了典当业和私人放贷业十分活跃,还出现了钱庄。到了明末,钱庄已经成为主要的信用机构了。钱庄积极揽作放款,对顾客提供用款便利,但钱庄的放款数额不大,多数是提供给个人消费。
清代票号按地域分为山西票号和南帮票号。前者比较著名的有蔚字五联、合盛元、志成信等,到咸丰十年(1860年),山西票号有17家,分为平遥、祁县和太谷三帮;同治年间(1862—1874年),江浙商人也开设票号,他们即为南帮票号。山西票号每家每年的利润大约都在其资本额的两三倍以上,是当时获利最多的金融机构。
(作者系福建省作协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