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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借贷纠纷的陈述词,员工不承担公司债务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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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三,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号院2号楼1楼,身份号码:61。

答辩人李李四,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云飞街19号院1号楼1号,身份号码081。

答辩人吴五,女,汉族,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郑市店镇园林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1021。

答辩人李六,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6号,身份号码:1。

对河南工成路桥有限公司起诉李三、李李四、吴五、李六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在继承李父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6 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2012 年 2 月 9 日及 2014年 1 月 29 日,因工程项目需要,李父(又名李一)向原告分别借款 42 万元及 20 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李父一直未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原告。根据郑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 0101 民初 79 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借款人李父已于 2019 年1月 1 日去世,被告李四、吴五、王秀云、李三、李六对李父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结合李三在郑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 01 民初1220 号案件中陈述的事实,李父生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已有 210万余元工程款回款。综上,上述被告作为对李父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借款人李父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现就河南工成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如下:

一、作为被继承人的李父,工成公司主张其曾于2012年2月9日及2014年1月29日向其分别借款42万元及20万元,该两笔借款发生时间至2021年12月20日起诉之日已近7年时间,其并未举证不间断地主张过该两笔借款,显然早已过(三年、两年)诉讼时效,据此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作为被继承人的李父,就工成公司主张涉及的66万元,已于2014年2月10日通过工成公司工作人员王上偿还了该款项,有2014年2月10日的《收据》为证。

三、在工成公司与郑州上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工成公司已明确自认“其中2014年2月付的66万元是用来偿还李一在2012年2月9日借的42万元和2014年1月29日借的20万元”,有(2021)豫01民初1220号、(2021)豫01民终100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为证,显然工成公司主张的被继承人对其债务早已清偿。

四、四答辩人均系被继承人李父(又名李一)的继承人,但答辨人李六并未继承李父的任何遗产,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负有对被继承人李父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