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除对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
罗某曾系被告某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某称其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告出借20万元,但被告并未依约还款。罗某持有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借条、收条和借款延期协议。借条记载被告(某分公司)向罗某借款20万元;收条上记载收到罗某现金20万元;借款延期协议上记载被告对借款再次延期一年偿还。被告公司的公章均加盖在借条、收条、借款延期协议上文字内容的空白处,且公章与借条、收条、借款延期协议的文字无任何相交。
罗某陈述,其曾在被告某分公司任职,负责处理公司烂账和项目,曾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起带50万元现金外出洽谈工程,其中20万元系他人为了参与工程向罗某交纳的保证金,后工程并未谈妥,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以公司名义将上述20万现金借走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现该20万元罗某个人已以现金方式偿还保证金交纳人,但罗某现已与保证金交纳人失去联系。被告否认其曾向罗某借款,并提交2012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公司的印章登记簿,登记薄显示,罗某曾领用过公司公章、行政章、分公司公章等,印章用途中并无上述借条、收条及借款延期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持有的借条、收条、借款延期协议上仅有被告公司公章,并无其主张的收款人或其他人的签名,印章亦加盖在空白处,与其他文字无任何交集,与日常生活中一般的印章加盖方式不符,其作为被告某分公司员工亦有领用公章记录,在其未进一步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出借资金
法官提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大幅上涨趋势,该类纠纷在影响当事人财产利益的同时对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有着重要影响。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最直接、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发生的证明效力,因此不少人有着有借条即可胜诉的观念。但在该类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非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议以外,还需要双方就款项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进行综合认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在民间借贷实践中,除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以外,还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款项交付。
供稿:民三庭 焦美杰
编辑:王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