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下当事人亲自出庭的现状:第一点、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案件范围很小,也就是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等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案件因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出庭,法官也难以准许;第二点、当事人出庭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有必要性,这是法官以职权要求出庭的情况。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出庭,法院要进行必要性审查,一般不予准许!因此,我国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以申请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这是法律存在的漏洞。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案情需要我们要主动向法庭申请当事人出庭,即使不予准许,也要这样做,并且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有所作为,积极践行和推动诉讼新理念。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认为原告涉嫌虚假陈述,于是在庭前向法院提交责令原告出庭申请书。在开庭时,原告本人没有到庭。法庭准备阶段,我发表了原告本人应当出庭的意见,对其不出庭有异议,但法官执意推动庭审往下进行。原告代理人出示三组书证,我进行了常规的质证,也就是针对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大小和有无发表质证意见。于是,我抓住机会,再次陈述原告本人出庭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疑点可以看出原告涉嫌虚假诉讼,被告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法庭责令原告出庭,接受被告和法庭的质询,具体的申请事由详见庭前提交责令原告出庭申请书。”
审:被告方在庭前提交了一份责令原告出庭申请书,原告本人时什么原因没有到法庭参加诉讼?
原委:原告本人已经是癌症晚期,还虚假继续做化疗。2017年4月份发现的肺癌,到2017年10月份是最后一次做的化疗,一共做了6次化疗还需要继续化疗,在15天前他的2儿子因为脑出血住院,精神状况更不允许出庭,原告的经济情况已经影响了父子二人的治疗,对于被告的拖欠行为非常气愤,如果出庭我们不能保证身体不出现问题,所以我们恳请法院允准原告不出庭。现在我们提交6份病历证明所说不假,同时也作为我们向法院说明不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我们认为我们的权利应自还款计划确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即1999年11月底起计算。
马:有异议。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代理人刚才陈述的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的理由,不能成立。第1、原告现在并没有住院,即使是肺癌,但头脑清醒,也能够行动自由,完全可以出庭;第二、对于原告身患重病,被告代理人表示同情,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原告更应该出庭。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可能会有一审、二审,也可能发回重审、二审,甚至再审。如果因为原告不能出庭,查不清案件事实,其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对于原告本人是否应当出庭,法庭并没有当庭进行合议,而是继续推进庭审程序。在庭审中,我多次抗辩原告本人应当出庭的理由,尽管法院没有支持,但相信一定会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假如我是原告的律师,我一定动员其亲自出庭,不仅可以赢得法官的同情,还能增强法官对其陈述的可信度。
法庭,是一场发现真相的比赛!法庭上,当事人不应当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