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朱剑桥诉被告王严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726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严正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代奥威斯企业(河南)有限公司向原告朱剑桥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严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剑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严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严正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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