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里,
借贷双方往往会在
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届满,
借款人未还款,
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借款期限尚未届满,
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
请看今天的“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尚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左右,张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便向尚某求助。尚某看在俩人多年交情的份上,二话不说就借给张某两万元。
张某也主动向尚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到“今借到尚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还款日期2024年元月24日。”
2022年2月5日,尚某因病去世。尚某的妻子赵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某给尚某出具的借条,于是便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张某还钱,但张某却说自己早已经把钱还清了。
无奈之下,尚某的妻子赵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要回张某向其丈夫尚某所借的两万元,并提供了张某向尚某出具的借条一支予以证实,张某与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尚某去世后,赵某作为尚某的唯一继承人,有权向张某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某辩称借款已还清,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说法,故对张某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赵某主张的两万元借款虽未到期,但张某称借款已还清,即在借款到期前,张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可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偿还赵某借款两万元。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
本案中,赵某主张要回张某向其丈夫尚某所借的两万借款,张某辩称已还清借款,但未提交已还款的证据,该行为即表明张某不愿履行债务。赵某作为尚某的唯一继承人,可以提前中止与张某的借贷合同,要求张某提前清偿本息。
法条链接
借条其实相当于一份合同协议,参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