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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借贷纠纷找律师宜城,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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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共同购买的司法认定规则#
引言_: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在实践中备受关注。本期文章,我们来学习江苏无锡中院一份涉及同居共同购房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_案例。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必然约束力,相关姓名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究所用。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经被废止或修订,请读者们注意最新规定。

史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例裁判要旨: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购置需要具有共同购买的合意,多次替对方还贷款不能据此推断此前双方具有共同购置涉案房屋的合意,而是作为在追求对方时自愿给其用于还贷的赠与。房屋购买中不能证明实际出资,又没有共同购买的合意,不能认定在同居关系中共同购买。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811号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年朱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车库一个。朱某持有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8日的交房结算单、维修基金缴费单、2009年6月8日的车库收款收据,同时,根据宜房权证宜城字××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朱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09年6月16日。
2009年11月16日,朱某提前还贷30万元。一审中,史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其出资用于购房,朱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史某出资,但认为该笔款项系在其购房后才拿出,不属于购房款,而是史某在追求其时自愿赠与给其用于还贷。
经史某申请,法院至工商银行东方明珠支行查询朱某名下尾号为716的账号在2010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共计61张,其中客户签名为史某的42次、史某生(系史某父亲)3次、朱某16次。史某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双方同居后购买的涉案房屋的贷款大部分是由其进行归还,足以证明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朱某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史某及其家人均住在诉争房产内,所有人开销大部分由其承担,存单反映的所谓史某还贷,只是朱某有时要求史某将其应负担的家庭开支部分,直接汇入朱某的还贷账户,该行为应视为史某补偿朱某支出的家庭开支,而不能认定为史某的还贷。
史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朱某与史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已同居10年),2020年2月29日晚上11时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二、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朱某一人名下,史某主张涉案房产及车库系其与朱某同居期间两人共同购买,但朱某不予认可,史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朱某共同购房的事实,故史某要求分割房产及车库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判决

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某小区室房屋是否为史某、朱某共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院认为:首先,关于同居时间,史某提供的证人均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无其他书面证据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力亦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史某主张双方于2007年即开始共同居住无事实依据。其次,史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购买房屋的合意。在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之后,虽朱某使用史某的30万元归还房屋贷款,史某及其父亲也多次归还房屋贷款,但不能以此推断此前双方有共同购置房屋的合意。史某及其父母、女儿长期居住在该房屋,而双方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如双方确实共同购房,房屋登记在史某、朱某两人名下,显然更能够保障史某的权益,但在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就所有权登记进行过变更,而且双方也并未就房屋共同所有、朱某代表双方登记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史某上诉称涉案房屋属双方共同购置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史某支付的30万元以及房屋贷款,史某可另案主张。
综上,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刘品礼律师点评

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可以产生夫妻共有财产关系,而同居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共有的法律后果。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证明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共同购置财产要具备两个条件:一、共同购买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二、共同出资行为。

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可以产生共有,比如夫妻关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继承人对被继承的遗产共有。基于当事人共有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产生共有,比如共有合意购买而产生的共有。本案中,当事人既不是夫妻关系,也没有共有购买房产及车位的合意证明,房屋一直长达10年之久登记在朱某名下,史某没有要求过产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和朱某进行过房产及车位的书面约定,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