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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信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求,被告败诉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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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因为其灵活方便,所以在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由于很多人借着民间借贷的形式,从事多种不法行为,因此近年来,随着管理层对金融秩序管理的加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甚至导致有一部分人的借款面临着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收回的风险。在我接触过的案件里,大多都是有些依靠放贷为业的人,因惧怕成为职业放贷嫌疑人,而不敢通过诉讼途径来收回借款,不得不放弃起诉的权利。不过,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却是另外一种情况。

一、大致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尹某、李某。原告张某及其亲属,自2014年起,先后在某种植合作社存款,被告李某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尹某系该合作社代办员。因该合作社不具有吸收存款的权利,后原被告协商,为使这笔存款合法化,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换回了股金单,将存款变为了借款。但被告尹某、李某因合作社实施了向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的行为,2020 年12月份,还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因此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于2022年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该案件立案后,法官查明上述情况,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了侦查机关。


二、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并不否认,审判人员也予以认可。但因有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认定被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此审判人员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手持名为借条的条据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至本院,但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其告知是为将以上存款合法而在收回股金单后出具名为借条的条据。综上所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此类案件中的风险论述。

从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该系列案件有三起,也就是说相同被告被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且做出裁判的案件已经有三件,其处理结果都一样:驳回起诉。经过分析,发现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特点是:原告作为出借方,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形,也不存在职业放贷风险,但是,原告在最初交付资金时,都不是以借贷的意思表示,而是作为存款交付资金,并且都有获得利息收入的预期。但后续都因客观原因而转变为借款,并且有书面的借据作为证据。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说,虽然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但并不是纯粹的的民间借贷。

类似于此类案件的情形还有,一些所谓的财务公司或者经营公司、某某协会等,在没有获得相关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权之前,开始向部分人员募集资金的行为。该类公司如果最终没有获得相关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权,那么就会出现本文中的情形,涉嫌犯罪。而这种情况下,出借资金的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就会出现无法保护的风险。关于这一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风险一:诉讼被驳回,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像本文案例中的被告一样,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一旦涉嫌构成犯罪,要么被立案侦查,要么已经被法律文书确认为犯罪行为了,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原告的起诉都已经失去了意义,即使立案成功,也会被驳回。那么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的诉求就绝对没有可能获得支持吗?也有一种情况是可以期待一下的。


如果涉及此类案件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人,也就是吸收存款的一方,首次被提起诉讼时,其吸收资金的行为尚未被确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原告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主要取决于承办法官的谨慎程度。如果承办人只是简单审查,并不核实被告的身份和行为能力,则有可能就按照原告的请求下判决了。但按照目前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指导思想来看,这种期待也是很渺茫的。


风险二: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像文章举例的案件中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属于参与非法集资,因为原告在最初交付资金时,就是以存款的名义交付的。所以一旦所涉及犯罪行为被定义为非吸,那这种犯罪行为就是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所谓的存款人也就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即便是后续变更为借款,也不能抹除掉最初的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这种情况下,原告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如果被告在非吸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有剩余资金,还可以拿出来分配一点给原告,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资金要么被挥霍尽光,要么属于犯罪所得被没收。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期待了。


其实可以看出,以上两个方面其实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己承担,所以,驳回起诉也是理所当然。当然还有诸如借款人经营失败,或者携款跑路等等其他风险,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最后想说的是,结合近几年所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最大的感触就是:想要靠钱赚钱的想法,也并没有什么错,不过一定要对国家的政策法规了解清楚。虽然说富贵险中求,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竹篮打水,最终本利无归。

附:案例案号(2022)陕0502民初3391号(之前有粉丝说希望能将案例说得更详细一些,但由于文章篇幅和涉及隐私等,无法详尽细说。所以今后涉及案例的,我会将案号附上,粉丝朋友们可以自己去裁判文书网上查询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