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最新观点头条: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方式及民间借贷举证原则


在起诉的时候就需要进行民间借贷举证,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那么民间借贷如何进行举证?民间借贷举证应有什么原则?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民间借贷举证指引方法


针对于民间借贷的举证方面,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当主体资格的证据确定后,下一步就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借款协议、借条、还款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包括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是民间借贷证据的重要组成方面之一,付璐律师表示,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法院方面的流程性文书证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对于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提交的流程,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转换


  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或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举证责任在持肯定事实及持否定事实的主张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都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如果否认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张原告未履行贷款义务,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此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方式及民间借贷举证原则”的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