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套路贷”虚假诉讼 刑民检察协作 检察人员统一调用 抗诉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范某安纠集刘某、付某、时某、孙某伟、刘某丰等作为下属人员,利用宝鸡、咸阳、安康等多地从事餐饮、娱乐行业人员急需资金的心理,隐瞒签订借款协议用于诉讼及重复追息的真实意图,通过将“利息”“保证金”“律师费”“服务费”等虚增为借款本金、在协议中不填写出借人和争议管辖法院等方式,以其组织成员或亲属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协议》,并要求借款人按虚高借款金额出具借条、配合制造借款资金流水凭证和虚假给付事实,完善借款手续。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后,以虚高金额为基数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渭滨、金台、陈仓、凤翔、岐山、扶风等多个县区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民事判决、调解书40余份,涉案金额780余万元。2020年12月2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范某安、刘某等犯诈骗罪并处相应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 2019年5月,公安机关侦办范某安团伙“套路贷”诈骗刑事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研判分析,认为该案交织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遂组织市县两级院检察人员成立办案组,依职权对该团伙所涉民事诉讼进行摸排,发现并办理该系列案。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启动检察人员统一调用机制,组织相关县区检察院民事业务骨干,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依法调取范某安、刘某等人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范某安、刘某等人要求借款人配合制造借款资金流水凭证和虚假给付事实,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将虚高部分以现金给付的名义写入借款协议,二是将虚高部分以现金形式交由借款人拍照后收回,三是分两笔转账,在第一笔转账到账后让借款人将虚高部分取现交回、再进行第二笔转账。范某安、刘某等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具体出借人和争议管辖法院均为空白,且协议不向借款人交付。同时,检察机关深挖关联案件,主动“以案找案”,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裁判智慧监督平台、审判信息公开网等,将可疑线索与已审结民事案件进行信息汇总,以点带面全面筛查范某安、刘某等人所涉系列民事案件,新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10余起。全面调取所涉案件一审、二审诉讼卷宗,进行细致审查,对部分借款人以及范某安、刘某等人依法进行询问,进一步收集证人证言、核清“借款”事实,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范某安、刘某等人故意隐瞒真实意图,采取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预先扣除利息、恶意制造违约重复追息求偿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故涉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确有错误。范某安、刘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进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2020年8月至12月间,宝鸡市两级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件,提出抗诉19件,并对其中7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行跟进监督。2021年7月,为有效防范“套路贷”类型虚假诉讼,助推民间借贷案件规范审理,宝鸡市两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类案监督检察建议5份。
监督结果 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监督事由均予以采纳。案件再审后,均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
(一)注重刑民协作,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监督合力。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且较多属于典型“刑民交叉”领域,涉及民事案件监督的同时,也涉及刑事案件的办理。范某安、刘某等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的线索,正是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与刑事检察部门的信息对接而发现。因此,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应当打破部门和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内部协作,通过数据共享、案源互通、信息互联等,着力破解案源不足问题。
(二)注重上下联动,推进检察人员统一调用机制建设。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量大、难度高,仅凭某一个基层院的办案力量明显不足。在该系列案办理过程中,由于涉案人员多、标的大、发案面广,跨县区取证任务较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统一调用机制作用,迅速整合全市资源,成立了以市级院为主体、相关县区院参与的办案专班,从案件审查重点、证据转化运用、法律法规适用以及监督文书制作等方面,全方位强化对下指导。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应当积极借助检察人员统一调用机制的优势,通过上下联动协同办案,既较好地解决了县区院案件线索短缺的问题,又提升了队伍整体监督办案能力。
(三)注重深挖彻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取得实效。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主动发挥职能,深挖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该系列案线索发现之初,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证据,结合范某安、刘某等人作案的方式、手段、区域及年限情况,分析认为该团伙背后可能还存在“窝案、串案”。对此,集中办案力量对范某安、刘某等人五年来所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起底调查,获取各类案件明细信息三十余条,并从中再次发现相关案件线索,为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案源支撑。同时,严格落实跟进监督制度,对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不能一抗了之、一发了之,对法院不裁定再审、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及时进行跟进监督,有力彰显民事检察监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