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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资讯:借贷纠纷败诉情况,南通银行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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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南通地区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以期更直观、更深入地分析和认识法院审理的南通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及裁判规则。

旨在为银行防范风险、提高合规意识提供参考依据。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南通地区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062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从发展趋势、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诉讼标的额、裁判结果、高频法条等维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144份裁判文书,提取出了南通地区银行败诉的原因。希望对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银行涉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总体情况分析

1、裁判文书数量及发展趋势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3 年至 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南通地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先增长后下降趋势,2013 年至 2019年涨幅较大,2019年后裁判文书的数量呈断崖式下降。

在此期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在经济增速和经济总量上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量逐年上升,金融借款案件的增多,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机构法律意识在提高,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争议解决时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2、审理程序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程序绝大多数为一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一审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有13301 份,占比为 57.29%,执行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有 9093 份,占比为 39.16%,二审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有589份,占比为 2.54%。再审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142件,占比为0.61%,其他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有82份,占比为0.4%。

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少,一审程序解决纠纷的案件最多。究其原因,金融借款纠纷比较普遍,涉及大大小小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标的额数量通常不足以满足中院审理的标准,因此多在一审程序解决纠纷。

3、审理期限分析

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26天。其中审理期限在30天以内的裁判文书有2992份,占比为16.81%;审理期限在31-90天以内的裁判文书有6655份,占比为37.4%;审理期限在91-180天的裁判文书有5213份,占比为29.3%;审理期限在181天以上的裁判文书有2934份,占比为 16.49%。由此可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占比最多的区间为31-90天,审理时间并不长,主要有三点原因。

(1)是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通常为银行,银行作为强势主体,证据保存较为充分完整。

(2)此类案件证据种类和数量相对较少,且涉及利益主体较少,法律关系简单。

(3)相比于建设工程类等复杂案件,该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且法官在庭前一般会组织诉争双方进行调解,由此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限。

4、一审裁判结果

全部驳回的裁判文书共31份,其中银行为原告且被驳回的裁判文书有17份,占比为0.127%。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共82份,其中银行为原告且被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有78份,占比为0.584%。

5、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的裁判文书共42份,其中银行诉求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有8份,占比1.358%。

6、再审裁判结果

再审改判的裁判文书共46份,其中银行诉求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有41份,占比28.873%。

7、高频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已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已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现已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已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已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法院裁判案件所参照的高频法条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引起诉讼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情形。同时在有连带保证人且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