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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观点解读:借贷纠纷滞纳金,罚息太高可以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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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在该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收取滞纳金虽有合同依据,但明显过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年6月,某影城向县国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用于公司流动资金,总金额为60万,执行年利率6.5%,自贷款划拨日起一次性支付合同借款期限内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当日,原告县国资公司向被告某影城发放贷款6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9万元。2018年6月5日,被告在向原告还款5万元后,未再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在法律上均为违约性质,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经对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进行综合考量,法院认定逾期利息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据原告方介绍,设置滞纳金并非是出于盈利考虑,实际是风险控制举措,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呼吁广大公众维护社会公平诚信,诚信借贷,按时还款,拒绝逾期行为。(李世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