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开庭公告30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3月23日(第七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1716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58314.9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徐薇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979号
陈靖(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路):
本院受理原告周惠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9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靖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陈靖支付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代理费2000元,暂计4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299号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造纸功能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玲无纺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466.25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20日),此后逾期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1714号
夏振国(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马鞍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董良诉被告夏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月25日为105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141号
秦聪聪(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长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言言诉被告秦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秦聪聪归还原告王言言欠款人民币1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1717号
周明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周家):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棚诉被告周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明洪返还原告欠款1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721号
周明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周家):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棚诉被告周明洪、何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859号
徐建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琵琶墩29幢):
本院受理原告孙群燕诉被告邵燕君、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713号
骆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虹赤村下阳):
本院受理原告骆卫军诉被告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0000元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电话 : 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74号
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东琳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利华与被告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利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46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46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1225号
孙良(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中兴村浦西):
本院受理原告谢德旭与被告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谢德旭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给原告人民币5000元;二、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给原告人民币2393元(2015年11月8日起算至2017年11月7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2039号
张志坤、张连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陆中民诉被告张志坤、张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志归还原告借款50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暂计至2018年3月1日为140 000元(月息按2分计算)。2、判令被告张连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2018)浙0111民初2124号
何文德(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山头坞):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兵诉被告何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何文德归还原告周伟兵借款1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7424号之二
袁立(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建华社区一区)、
宋秋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葛溪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牧威被告袁立、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立、宋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牧威借款74 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650元,由被告袁立、宋秋平负担。原告牧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立、宋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7)浙0111民初7424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牧威被告袁立、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牧威撤回对被告应莺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09号
阮智超(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3幢3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姜锋诉被告阮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995号
赵利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周家弄)、
周益飞(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周家弄):
本院受理原告孙驰军诉被告赵利君、周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3000元(暂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按月息1.5%计算,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1704号
赵利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周家弄):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民诉被告赵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295号
王彩君(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龙五古镇中路):
原告孙关青诉被告王彩君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栋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1426号
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949号):
本院受理原告曹小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469元(计息期间:2017年4月16日止2018年2月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1662号
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绍兴上虞经济开发区通江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森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229 034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1143号
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深圳大厦102室3层南区块):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诉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1526.4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8723元,三项合计50024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孙娇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1672号
方林昌(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梅山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申诉被告方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并支付利息叁仟伍佰元(按月息1%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共计壹万叁仟伍佰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137号
朱晖(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
本院受理原告王亦然诉被告朱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有关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3号1410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立即腾空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29500元(1、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欠房租7000元。2、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房租按每月2500元计22500元,合计29500元)并支付后续至房屋腾空日止的房租费;3、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930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1727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955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8)浙0111民初1728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陈观金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54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5578号
张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洪庄)、
方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鹿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叶逵诉被告张军、方红、章和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162 517.69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非医保部分;3、判令被告张军承担交强险之外原告所有的损失,被告方红对被告张军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审判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高春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
(2018)浙0111民初2212号
徐建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琵琶墩29幢):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邵燕君、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719号
陆生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棚诉被告陆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陆生水返还原告欠款3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1566号
陆国良(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
吕玲玲(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官房):
本院受理原告陆志民诉被告陆国良、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