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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秘闻发布:有担保的借贷纠纷,以房屋买卖为担保借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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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大量发生,为保障债权实现,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用房产担保,有的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事宜,并办理了抵押手续,这种担保形式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债权最有利的保障。而有的情况是在借款的同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办理过户。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能否支持呢?

基本案情

原告户某某和被告郭某、赵某某(郭某配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赵某某名下一套房产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户某某,该合同载明30万元房款已交付。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被告赵某某辩称,其虽在该合同上签字,但不知道是房屋买卖,郭某曾向户某某借款,但数额不详,签订合同当日只收到借款2万元。在庭审中,户某某也承认是先有借款,后因对方不能还款又签订买卖合同以担保还款。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实系原告户某某与被告郭某、赵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本案基础法律法关系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在户某某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回了户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总是希望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设置好实现债权的措施,这本无可厚非。但更应注意的是,采取的各种措施如签订的书面合同一定要如实反映客观事实,不能认为只要在表面上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违背事实,随意约定法律关系。毕竟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