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借贷方式,也是不能够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的情况。民间借贷这种情况也会出现相应的借贷纠纷,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解决呢?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的何健辉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案情:商户借债到期不还,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称,201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间,被告租赁原告所在地的四楼卖场举办了四场特卖会。被告与参加特卖的商户约定,先由被告代收各商户的营业款。特卖结束后再统一结算。然而,特卖结束后,被告未予返还。各商户因追讨无果开始频繁来原告商场闹事。
被告请求向原告借款先行偿还。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351333元用于偿付各商户的营业款。被告承诺于同年6月15日之前偿还。但届时被告未归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133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存在租赁关系。是案外人王某租赁原告场地举办特卖会。被告应王某的要求帮忙收款。事后,王某携款逃走。各商户到原告商场闹事,原告找不到王某,就要求被告偿还各商户营业款,并派人紧跟被告。被告是被诱骗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垫付的款项应为351325元,被告已归还1万元。
何健辉律师:做律师就是做人,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曾在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任职,擅长办理保险理赔、经济纠纷、侵权损害纠纷等案件。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供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其已向特卖会商户支付营业款351333元,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与原告签署的2010年5月31日还款协议,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原告所付营业款的50%即17566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165666.5元。
上述还款协议与王某、被告共同签署的2010年5月8日还款协议内容相互对应,其内容真实有效。被告虽主张该还款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原告虽主张被告应归还全部营业款,但由原告提供的5月31日还款协议已明确将被告的还款义务修改为营业款的50%,该修改内容对原、被告均有法律效力,原告亦不得违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人民币165666.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负担1478元,被告负担1806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何健辉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到期无法还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法院的情况对其解决这种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