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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公司出面担保的借贷纠纷,借款设有担保 责任如何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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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涉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借款人朱某和担保人张某连带偿还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57300元及利息。

案件事实:朱某经张某介绍向王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出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朱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60000元整。借款人:朱某,2014年3月20日。张某本人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人:张某”。朱某在还款2700元后就不再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某经张某担保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有王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朱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朱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但朱某偿还的2700元应当从案涉借款本金中扣除。关于王某主张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了利息,但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因此,朱某应自王某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关于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字并捺印,但双方对担保人担保期限、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并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在借据中以担保人签名确认,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张某仅就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