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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热点发布:债权是借贷纠纷吗,借条和借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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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意味着借贷行为的发生?这可不一定。最近,新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当事人持借条来院诉讼,经审理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债权纠纷案件。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2年10月1日,该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条 今借到某某(原告)现金×万元整,月息壹分伍厘,借款日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还清。……”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合议庭法官经审理发现这并不是一起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原来,2011年,被告因建房需要占用原告使用的林地,遂与原告口头约定了补偿费用。后被告依约支付部分补偿款,余下款项则以借条形式向原告出具了债权债务关系凭证。

现原告虽依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主张系转化型借贷关系,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中部分事实持有异议,故该案宜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审理。

经审理,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下价款,并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该份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感谢办案团队的辛勤付出,2022年9月19日下午,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扬正气、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送至法院。

那么,借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等同于借贷关系?何谓借条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理解与适用

根据法院出版社《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3》摘录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对此,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以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立案受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

既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将双方法律关系明确简化为欠款纠纷,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间借贷纠纷予以立案审理。



观点二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作为确定双方争议的案由。虽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征,但由于双方的欠款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因此,应当以其他法律关系作为双方争议的案由立案审理。

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键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责任编辑: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