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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头条:残疾人借贷纠纷,消费者维权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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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重庆涪陵区消委会介绍,去年接报调查多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其中一起涉及“美容贷”,最终由他们出面调查和协调沟通,帮助智力残疾消费者成功维权。

事情要从2022年4月20日说起,消费者王女士来到涪陵区消委会投诉,有智力残疾的儿子遭遇“美容贷”,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通过经营者宣传,儿子3月初在涪陵区“清颜堂美容院”选择了一款美颜祛痘套餐服务,做了5次共消费8000多元。

而该套餐费用是消费者在经营者的介绍下通过贷款支付,消费者在手机上分别申请了一个叫“即分期”的网络贷款业务,金额9880元;还有“微花一下”贷款业务,金额3000元,共计12880元,并签定分期知情书。

王女士说,儿子属于智力残疾3级,要求解除合同。接到投诉后,涪陵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要求双方提供相应证据。

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双方签订的分期知情书及残疾人证,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调查过程中,因消费者属于残疾人,区消委会联系了区残联和残联专职法律顾问。经过了解,消费者袁某确是智力3级残疾人患者,属于中度智力残疾,生活能力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经营者“清颜堂美容院”则表示,袁某在选购美容产品、商谈条款、签订协议时,与普通消费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外表、谈吐也并无异常。现消费者已经做了5次美容,而且赠送了相关的产品给消费者,都已打开并使用,如果现在消费者不履行合同,赠送的产品将无法再次使用。

对此,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分期知情书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消费者属于民事限制人,该合同缺少监护人追认签字,实际产生合理费用消费者应支付,赠送的产品如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可退回。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消费者支付给经营者3500元(其中包含:消费者现已还款“微花一下”贷款1136元,另外支付现金364元给经营者,还差2000元还完全款),双方终止合同,消费者不再支付经营者其他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再为消费者提供合同服务,经营者配合消费者取消“即分期”和“微花一下”贷款业务。

涪陵区消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这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系三级智力残疾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袁某的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王女士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编辑:夏洪玲

责编:张松涛

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