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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宝山借贷纠纷起诉,上海宝山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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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对以李学荣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套路贷”犯罪集团进行公开宣判,七名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该集团“打财断血”,除了退赔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外,累计判处罚金高达800万元,摧毁犯罪集团经济基础、除恶务尽。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且案情复杂,上海宝山法院就此案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提请上海宝山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宽严有据、轻重有别、罪行相适的同时,对涉黑涉恶案件出重拳严厉打击。

据悉,上海宝山法院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主要表现为“套路贷”案件。自2018年1月23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午,上海宝山法院共受理“套路贷”刑事案件34件99人,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共审结涉“套路贷”刑事案件24件62人。其中,审结的24件案件中有15件38人认定为涉恶案件,在涉恶的15件中有4件16人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认定为涉恶案件38名被告人中的28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高达73.68%。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学荣为首要分子,集结被告人朱卫兵、顾桂林、张亚成、唐海烽、赵戈俊、高云堂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09年开始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在向社会人员出借高利贷过程中,以民间借贷行规为名,采用诱骗、恐吓的方式,让借款人签订翻倍借条并进行银行翻倍虚假走账,通过反复操作,让借款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数倍至数十倍,尔后被告人李学荣指使被告人顾桂林、张亚成、赵戈俊、朱卫兵、唐海烽、高云堂等人以提起民事诉讼及剪断电线、泼油漆、殴打等方式讨债,从而骗取或者勒索借款人财物。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到底有多“恶”,被害人沈某深有体会、深受其害。2012年5月,沈某向被告人李学荣借款3万元,后无力还款。该债务经李学荣策划,以假借被告人朱卫兵、顾桂林、唐海烽、赵戈俊、张亚成以及高云堂等人为出借人,多次转单平账,虚高债务,逼迫沈某写下多张借条,并进行银行虚假走账及债务公证,在沈某实际借款20余万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510万元。2014年开始,为催讨债务,李学荣指使他人到沈某家中威胁、恐吓沈某父母、妻子和孩子,还到其家门口贴欠债还钱纸条等;让人到沈某孩子学校门口恐吓其孩子,让孩子给沈某带话,警告沈某“还钱”。2014年6月某日,沈某被逼走投无路,在家中从三楼跳下,导致全身骨折和挫伤,生活不能自理。

庭审中,被告人李学荣、顾桂林、张亚成、赵戈俊、朱卫兵、唐海烽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本案虽人数众多,但几乎所有人都有正当职业,无明确的组织架构和上下级关系。被告人高云堂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系“套路贷”犯罪,而“套路贷”犯罪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在犯罪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既要审核单节犯罪事实指控证据的印证关系,还要综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多节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纵向的印证。综合本案被害人沈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部分被告人的在案供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学荣纠集被告人朱卫兵、顾桂林、张亚成、赵戈俊、唐海烽、高云堂等人,组成以被告人李学荣为主要纠集者,被告人朱卫兵、顾桂林、赵戈俊、张亚成、唐海烽、高云堂等人积极参加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学荣“套路贷”犯罪集团,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由首要分子李学荣担任纠集者,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及欺骗手段,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典型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学荣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卫兵、顾桂林、赵戈俊、高云堂、张亚成、唐海烽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学荣的纠集下,多次积极参与相关“套路贷”犯罪,应对其直接参加的相关犯罪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宝山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李学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被告人朱卫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顾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赵戈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高云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亚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唐海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还判处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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