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各地判决有所差异和共同点,此调查报告主要是安徽省关于此问题的分析。通过大量统计安徽省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与据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制作的表格对比分析得出具有一定指导性结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欠下的债务,除罚金外,在不能证明是非法与非为家庭生活目的的,大部分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划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三条法律规定是研究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关于这一细节的判决,全国各省甚至各市都有所区别,这份调查报告主要是安徽省的相关情况。
安徽省关于这一方面的判决共有27667例,考虑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更有说服力,是各市法院判决后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我主要抽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判决来做分析。具体情况见下表,
由表格可见,判决为共同债务的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判决为个人债务的只占少数。安徽省各市的相关案件也颇多,合肥市有4899例,芜湖市有3180例,马鞍山市有1474例,滁州市有2422例。大致情况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比率基本相似。
法院判断债务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判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还有一重要因素是债务产生时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跟据以上几种注意事项,此问题大致可细分以下几类。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为金融借款,如束学林是否应该对方然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因束学林与方然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未能按期偿还,束学林也未举证证明相关债务系方然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束学林与方然虽于2014年8月28日登记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应该共同偿还。且方然也未按合同约定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束学林应该对方然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问题,因招商银行淮南分行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相关票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如赵杰提交的前三组证据均为复印件,邓正斌、中安担保公司、许建军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况且,即便具有真实性,在赵杰与孙艳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婚后财务独立的情况下,孙艳红将资金转入房伟账户用于炒期货,如有收益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亏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三组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关于第四组证据,邓正斌、中安担保公司、许建军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即便具有真实性,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关于第五组证据,邓正斌、中安担保公司、许建军对其真实性虽未提出异议,但赵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予立案,与此案不具有关联性。
违约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如海丰小额贷款公司与翟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翟军辩称其系代理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海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无证据证明,故对翟军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海丰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将200万元贷款发放到翟军指定的银行账户,现海丰小额贷款公司承认收到4万元还款,鉴于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偿还欠款的顺序,该4万元还款应认定为翟军归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应在翟军归还利息的总额中予以扣除。但鉴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应认定翟军承担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翟军向海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与何桂芳婚姻存续期间,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海丰小额贷款公司诉请何桂芳连带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何桂芳有关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海丰小额贷款公司与周玉宝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约定了周玉宝对翟军向海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海丰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周玉宝对翟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芜湖模具城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函中明确愿意对翟军向海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海丰小额贷款公司诉请芜湖模具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赌博产生的债务,如被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62700元,其中51000元提供的借、欠条均属复印件,无债权人等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实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对其他的债务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仅对双方予以认可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无证据证实的不予支持。综上可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大桥信用社、陈培松、钱本勤借款20000元,欠陈光致、陈碧梅及棉籽款15000元,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各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还要比较特殊的情况,罚金,如被告人陈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施某甲、黄某、施某乙、邵某、王某、李某、伍某、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8.3万元。相关民事判决书,证明施某甲起诉顾某及陈良还债,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陈良一人偿还。
至于一方信用卡导致债务,如本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唐剑萍应对被告甘湘鹉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湘鹉认为,本案信用卡透支为个人消费,与被告唐剑萍无关。被告唐剑萍认为该信用卡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30日消费明显有别于过往的消费习惯及金额,被告甘湘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上述期间的消费系其为了不法活动的资金套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甘湘鹉案涉欠款本金主要产生于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根据交易流水显示,被告甘湘鹉消费的每笔金额较大,数额远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虽不能证明其消费系为了不法活动的资金套现,但认为系被告甘湘鹉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唐剑萍并未分享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的盖然性较大,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甘湘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等其他情形,被告甘湘鹉案涉信用卡欠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唐剑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这一情况比较复杂,有一部分要根据实际与法官裁量权判决,秉承的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使利益最大化,跟据当事人经济状况,债务产生用途的调查,做出最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