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判决公告共计23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9月21日(第九十六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 2860号
黄任平(建德市更楼街道湖岑畈村)、
邹月琴(建德市更楼街道湖岑畈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任平、邹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任平、邹月琴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5 336元。二、被被告黄任平、邹月琴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5 336元资金占用费,自垫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黄任平、邹月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3104号
许志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
朱利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潮诉被告许志峰、朱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志峰归还原告陈江潮借款20 000元。二、被告许志峰支付原告陈江潮借款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未付部分借款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上述一、二款项,被告许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江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许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8)浙0111民初3361号
朱志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东街1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忠与被告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志华归还原告曾祥忠借款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3535号
何叶来(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滨村延河路):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明与被告何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叶来归还原告王红明借款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叶来支付原告王红明以借款5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23日止为33 37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884元,由被告何叶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074号
陈应龙(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增明与被告陈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应龙归还原告吴增明借款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应龙支付原告吴增明以借款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应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569号
章标(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徐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苏明与被告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苏明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章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6493号
邵光明(兰溪市游埠镇游埠村柴埠头):
本院受理原告方志良、何洪富诉被告邵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方志良、何洪富起诉要求:一、归还叁万元钱;二、诉讼费用自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6623号
刘国升(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后埭路):
本院受理原告倪东生诉被告刘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倪东生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 000元,利息30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208号
倪军良(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景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喻华洪与被告倪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喻华洪借款30000元。二、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华洪借款利息2400元(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华洪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喻华洪负担10元,被告倪军良负担6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468号
倪娇英(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
原告盛丹平诉被告倪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丹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7日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倪娇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481号
王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春路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林与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8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小林借款4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叶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5元,由原告叶小林负担115元,被告王炜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孙蕾婕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3515号
朱龙泉(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岭村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朱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51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龙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丽萍借款105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400元,由被告朱龙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704号
裘国海(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大房):
本院受理原告盛张荣与被告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70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裘国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张荣借款25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盛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452元,由原告盛张荣负担402元,被告裘国海负担5 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8)浙0111民初3796号
费文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周家):
原告裘兴旺诉被告费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费文军归还原告裘兴旺借款本金7 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文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4066号
郭向荣(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山基村):
原告方鸿法诉被告郭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鸿法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30日为1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被告郭向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66号
临安宇春电镀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双塔村):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春建电镀材料厂诉被告临安宇春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临安宇春电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春建电镀材料厂货款2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临安宇春电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3232号
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杨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8275.89元;二、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58275.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45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元,由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负担;申请费1334元,由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2357号
章明亚(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原告黄立诉被告章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章明亚归还原告黄立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章明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
(2018)浙0111民初4294号
汪锋(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宋家溪村):
原告谢建伟诉汪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4900号
王华贞(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江丰村抱家沙)、
祝迪青(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3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陆军、王华贞、董旭平、祝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90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军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6月12日止的利息5599.09元、罚息2558.65元、复利121.3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58279.06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25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5599.09元位数,均按月利率11.96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董旭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华贞、祝迪青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负担87元,由被告陆军、王华贞、董旭平、祝迪青共同负担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萍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2762号
毛菊仙(住杭州市西湖区金家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城东综合市场林福蔬菜摊与被告毛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菊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阳市城东综合市场林福蔬菜摊货款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3180号
华利平(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华家)、
叶安平(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3-2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凤玉与被告华利平、叶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华利平、叶安平、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凤玉借款700000元;2、被告华利平、叶安平、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凤玉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的利息230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