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他人10万元,因转账时转至第三人账户,面临无法追回的窘境。近日,灵武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为原告追回10万元钱款。
近日,原告李某向灵武市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张某在饭桌上相识,因兴趣相投成为朋友。2020年,被告张某称其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将10万元借款转至被告张某指定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张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王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李某虽有张某出具的借条,但被告张某、王某某均否认与李某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辩称,借条虽由其本人出具,但李某并未将10万元钱款交付给他。王某某则辩称,她从未向李某借钱,也未出具借条。因手机遗失,李某无法提供转款至王某某账户的转账短信,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后经法庭调取王某某账户流水信息发现,被告王某某账户中存在李某的转账信息。在组织双方再次质证的过程中,经法庭再次向被告王某某进行核实,王某某承认李某的10万元打入其账户后便被转入合伙人账户,用于购买开发设备。同时,现场提交账户明细清单、金矿开发协议、购买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并未使用该借款。被告张某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但仍主张原告李某未将10万元转至其账户,双方不成立借款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判决,认为李某的借款虽未直接打入被告张某的账户,但有证据证实其曾与他人达成合作开发协议,且钱款打入合伙人王某某账户后用作合伙事宜,故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遂认为李某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10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以交付为成立条件的。自然人在向他人借款时,除应该要求出具借条外,还应该将借款转至借款人账户,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欠条等相关证据。切莫将借款转至非借款人账户,导致借贷关系难以认定,借款无法追回。同时,当借款人怠于偿还借款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通讯员 纪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