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被告通过原告女儿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购车,约定月利率10‰,期限为一年。2017年9月18日,被告采取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通过张某某账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两三天后,被告到张某某经营的花店与张某某协商,下欠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续借一年,月利率仍按10‰计算,张某某当场用花店给顾客开票据用的自带复写功能的两联单收据书写了欠据,并将收据上的“收”字改成了“欠”字,因被告认可借款从2017年9月14日起算,故张某某将借款日期写为2017年9月14日,被告孙某某在欠据下方签字后,张某某将欠据原件(两联单中的上联)交与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经原告及张某某索要未果。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孙某某不服上诉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欠据复写件具有法律效力。复写件与复印件不同,复印是照原样重印,可以印无数份,属于传来证据,而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形成,虽然可以一式多份,但均是与原件一次性同步完成,一旦书写结束那么份数固定,故复写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特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同行具有参考、借鉴作用。
2、敬告广大群众,在借钱立字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不要出具复写件,否则就会被混淆是非,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避免他人钻法律空子。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采用了二联单复写件作为欠据载体,并将二联单的下联复写件交给原告,企图以欠据复写件无效为由钻法律空子,但本案原告方找到了能够证实被告在签写二联单复写件后,原告将其中一联交与被告这一事实的证人,最终真相大白,欠债还钱,如果原告无证人佐证的话,承担不利后果的将是自己。
编辑:张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