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原告刘XX与被告张家口市XX拆迁公司达成了征收补偿合同,该合同原告签字但由于第三人对原告刘XX拟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提出了异议,被告拆迁公司尚未盖章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被告拆迁公司建议原告刘XX与第三人先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然后拆迁公司以法院生效判决内容或者原告刘XX与第三人的生效调解书作为补偿的依据,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但是,原告刘XX并未采纳被告的建议,而是直接以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将拆迁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案件进展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按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受理。2020年5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后,我作为被告拆迁公司代理人,提出了该案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刘XX的起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2条“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
具体到本案,原告刘XX与被告拆迁公司之间征收补偿合同应当属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四、办案心得
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较多,有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收补偿纠纷等,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比较多,有的需要政府先行处置(前置程序),有的可以直接法院起诉,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的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作为权益人一般很难学透掌握具体规定,建议权益人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的辅助、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走弯路、会经曲折,造成争议久拖不决,既费力又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