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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动态知识:民间借贷纠纷的体会,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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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一般会出具借条,款项的交付也以银行转账为主,这类案件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往往是借款方怠于归还借款而引发的纠纷。

但也有一些纠纷,双方并没有借条,出借方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是否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

笔者曾代理过“借款方”(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总标的为300余万元,历时八个月,一审败诉,最终在二审阶段取得了胜利: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故笔者分享本案的办案心得,也请大家不吝指正。

案件概要:

“出借方”(以下称“原告”)起诉称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出借给“借款方”(以下称“我方”)人民币共计260余万元,我方陆续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后就拒不归还,故向法院提讼要求我方归还剩余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转账凭证及催讨短信,并没有任何书面借据。

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我们明确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款项往来是当时合作时产生的流水。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明细后,在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基础上,还有几个关键点:一是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我方“归还”款项的时间间隔极短,甚至原告“出借”款项第二天,我方就“归还”了借款,此行为与常规的民间借贷不符;二是原告主张的出借日之前,我方亦多次转款给原告。这一点可以说是打破了对方的证据链,但是很可惜,在我方提出这些证据及主张后,原告只是声称这些款项是“归还”之前的“借款”,而法庭亦采纳了他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我方归还借款金额及利息。

对律师来说,判决结果出来前,任何案件都是无法定性的,但根据之前办过类似案件的经验来看,在出借事实争议大的情况下,审判长会极其谨慎,反复斟酌,但一审案件从庭审到判决只用了7天,这也让笔者不得不佩服审判长超高的工作效率。

之后笔者进行上诉的同时,继续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证据。一审期间,笔者与当事人都遭遇了疫情F城,客观上造成了证据获取不利的情况。而我们已有在“借款日”前转给原告款项的记录,是否还有其他的转账记录来补强我们的证据链。事隔10余年,又涉及省外银行,很多记录都无法查询。幸运的是我们在10多年前的资料里找到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这成为了我们扭转局势的关键点:我方在出借日之前转给原告的款项计200多万元,总共转给原告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我方在一审二审中的代理意见一直主张原告主张本案认定民间借贷依据不充分,其证据不具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民间借贷最重要的是“借贷合意”,原告作为诉讼发起者,在我方提交相应证据抗辩非借款后,其对借贷合意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退一步来说,如果仅凭转账凭证来认定借款金额,那么根据双方的流水,原告甚至还需要“归还”我方款项,原告的刻意隐瞒,是否有虚假诉讼之嫌疑?

民事诉讼中,穷尽可获得证据后,如果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认知规律达到75%以上,那么我们就会认定这个事实的存在。而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并不能够达到证明目的,其主张借款事实是存疑的,同时我方又对这个事实是持有异议的,二审两次庭询中,审判长认真负责,多次询问双方,尽量还原事实,因此改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笔者第一次撰写办案心得,只是简单地陈述了办案过程和要点,本案办理过程中还涉及到诉讼时效以及催讨内容等争议,之后会逐渐细化办案思路及法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