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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内幕盘点:借贷纠纷原告事实不符,原告诉被告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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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三的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是区住建局。征收期间,在该征收区域内也开始了违建拆除工作,而拆违主管部门是区规划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违,具体实施单位均是街道办事处。征收后不久,张三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三遂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案后,告知张三该拆除是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征收部门为被告,否则就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张三于是将被告变更为房屋征收部门,得以立案。

焦点:原告起诉被告主体如果不适格,人民法院可以不经释明,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吗?

答案:法院如果发现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不能未经释明,就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原因,谁应为适格被告,如果不变更被告可能被裁定驳回的法律后果。否则,法院的立案工作就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原告起诉的被告如果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其中“应当”两字表明了“告知”是法院应尽的义务。如果未经告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则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应当告知”不是简单通知,现实中有些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主体存在错误,不履行告知义务而简单粗暴地让原告去修改起诉状,或者只说个被告主体而不释明何种原因,此举都与法律规定本意不符。立案程序当中,人民法院有义务让原告了解被告不适格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怎么解决,如果坚持不变更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只有如此,从而使得司法公正透明,增加司法公信力。

提示:

1、如法院未尽到“应当告知”义务,直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以以“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作为程序违法作为其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2、注意法院的告知并不是“圣旨”。当事人应充分把握自己案情,全面分析案件利弊得失,抛弃“有求于人”而“必须迎合”的思维模式,避免产生司法误导。

3、如原告无法接受法院告知内容,也先行接受法院的裁判,后再根据案件发展情况选择相应诉讼,但要注意同一个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不要让前诉影响后诉。

4、注意“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的不同。“变更被告”是基于被告主体错误而需要变更,“追加被告”则是少列或漏列被告而需要追加。另外,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可能会使案件被裁定驳回导致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原告拒绝追加被告,则法院可以按照职权依法处理,并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