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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借贷纠纷提醒函范本,催款函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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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立新 孙建设 沈巧莉


姚雯/漫画

  “要不是检察官火眼金睛识破被篡改的催款通知书,这30万元的冤枉债我还不知道要背到啥时候!卸下这个大包袱,心里总算是踏实了。”近日,王老汉来到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眼含热泪地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30万元贷款从天而降

  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

  “我根本不认识贷款人蒋某,也从未为他担保贷款,法院哪天开的庭我都一概不知,为啥要让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9月13日,王老汉来到博爱县检察院,向接待他的检察官诉说心中的委屈。

  王老汉告诉检察官,他收到了一份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要求他归还为别人提供担保的3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一头雾水的王老汉急忙赶到法院了解情况。经过仔细问询,王老汉得知,2019年4月,某银行根据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蒋伟偿还贷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蒋伟偿还所欠银行债务,王老汉、刘涛作为担保人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老汉向法院执行人员反复解释,他根本没有为别人贷款提供过担保。

  “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执行人员告知王老汉。

  2021年8月23日,王老汉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法院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王老汉的再审申请。

  不久,王老汉就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银行卡里的1.5万元也被法院划走。

  之后,王老汉辗转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后经人介绍,王老汉来到了博爱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官慧眼识端倪

  伪造的证据露出马脚

  博爱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来到法院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显示,蒋伟于2015年5月在某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刘涛和王老汉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蒋伟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18日,某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伟偿还30万元贷款本金和3.9万余元利息,作为担保人的王老汉和刘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从庭审笔录中还了解到,为催要借款,某银行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5月两次向借款人蒋伟、担保人王老汉和刘涛下达了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在庭审过程中,借款人和两名担保人均未到庭,法院作了缺席判决。

  王老汉坚称,自己没有为蒋伟担保过,可卷宗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明明有王老汉签过的名字和按过的手印。到底谁在说谎?

  办案检察官决定从询问另一名担保人刘涛入手。因刘涛在外地出差,检察官便通过电话与他进行了沟通。刘涛也很肯定地说,自己不认识蒋伟,也没有为他担保贷款。一份贷款合同,总共只有两名担保人,却个个都说没有担保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当办案检察官准备找贷款人蒋伟询问详情时,得知蒋伟已因车祸身亡。关键证据无法取得,这让本已笼罩着重重迷雾的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我一直住在村里哪也没去过,手机号码从未改变,为什么开庭没有通知到我?”王老汉说。

  “借款人和担保人为何都没有出庭辩解?”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法院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不知晓,最终2人都未能到庭。法院送达方式明显不当,他们的法庭辩论权被剥夺了。

  那么,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呢?为查明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决定对王老汉进行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

  2021年11月,办案检察官提取了王老汉签署过的2015年再婚登记表和2016年土地承包合同上他本人的签名和按印,连同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一起,送交焦作市检察院和博爱县公安局,分别进行了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

  经鉴定,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就是王老汉所签,指纹也为王老汉所留。

  “如果你们证明不了我的清白,我就把银行的大楼点把火烧掉。”当办案检察官将鉴定意见告知王老汉时,他的情绪异常激动。

  这边,王老汉非常坚定地表示自己没有担保,那边,是专业权威的鉴定意见。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办案检察官决定进一步展开调查。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王老汉提到多年前搞养殖业时曾在银行办理过一笔小额贷款的事。“我记得当时银行让我在几张空白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我也没多想就照办了。”

  问题是否出在这里?办案检察官决定对法院的卷宗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当看到两份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时,办案检察官突然有了新发现:落款处的“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5月15日”两个日期好像被人动过手脚。

  办案检察官来到银行调取这两份催款通知书的原件,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查找均未找到,但却找到了落款处分别为“2016年5月15日”和“2016年12月25日”的两份催款通知书。

  “银行向法院递交的两份催款通知书是不是由2016年的那两份通知书改动而来的?”为了验证这一猜想,办案检察官将4份催款通知书再次送交焦作市检察院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验证了检察官的猜测——银行向法院递交的两份催款通知书的确是由2016年的那两份催款通知书改动而来的。原来,银行认为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将催款通知书上“2016年5月15日”和“2016年12月25日”两个日期分别改成了“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5月15日”。

  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未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就将银行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用,显属不当。

  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为增加办案的透明度,2022年5月26日,博爱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作为听证员,王老汉和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当事方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宣读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作了陈述。听证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对检察机关公开办案表示赞许,认为检察机关调查证据客观准确,一致同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6月9日,经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博爱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24日,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裁定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重新审理,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8月4日,银行以愿意协商调解为由提出撤诉。8月5日,法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准许银行撤回起诉,同时对银行提供虚假证据进行了惩戒。银行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为缓解王老汉的生活压力,博爱县检察院还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其2000元司法救助金。2022年11月,法院将转走的1.5万元“执行回转”给了王老汉。

  王老汉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将救助给他的2000元钱分给了村里更困难的人。他逢人便说,这是检察院资助咱老百姓的,检察院真正能为老百姓办实事!

  为表达谢意,王老汉还制作了两面锦旗送给了办案检察官,上面分别写着“民事检察为人民 公正执法暖民心”和“检察监督解心结 司法救助暖人心”。

  办结这起案件后,为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廉洁意识,做好金融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及犯罪预防工作,博爱县检察院决定在全县金融系统举办一次法治宣讲会,以警示银行工作人员正确对待和谨慎看待职务权力,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引导银行工作人员主动学法懂法,主动遵规守纪,慎思笃行,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到认真履职、规范用权、廉洁从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银行担心超过诉讼时效,竟然篡改催款通知书的落款日期并递交给法院。法院在被告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均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送达,而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致使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法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法院在审理期间,也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草率地将银行提供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导致案件被作出错误判决。

  本案中,司法鉴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审查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当怀疑催款通知书有被改动的迹象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最后查证了银行篡改证据的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这起纠纷也反映出金融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亟待提高。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打赢官司,私自篡改证据,严重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