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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彭城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朋友关系得以维持。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丈夫王某早年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与同样从事运输业务的杨某相识,双方成为朋友。2013年7月,被告杨某因经营其他业务急需资金,向原告李某请求出借资金10万元,约定2017年7月前偿还完毕。因当时丈夫王某在外出差,李某在未与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丈夫得知后也未表态。2019年11月,李某、王某夫妻不再经营生意,便想起将借款收回,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此事成为夫妻二人的心病,2021年10月,李某起诉至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彭城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在第一次调解时,李某的丈夫王某也参加了调解,但调解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对被告进行辱骂,被告认为双方朋友关系已然不存,因此拒绝进行调解。

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本案又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原告李某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欠款,以求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但调解中被告态度模糊,迟迟不愿表态,彭城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即将结束后,彭城法庭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终于放下坚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5万元,其余款项自2021年11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在领取调解书后,原告李某向法庭表示了感谢,被告杨某也对彭城法庭工作人员积极负责的态度表示了肯定,表示自己生意遇到一定困难,原本只是想拖一段时间再向原告还款,没有赖账的打算,也感谢原告在自己困难时的出手相助,将来会如期归还所有款项。

本案的圆满解决,是峰峰法院坚决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又一生动案例,在今后的工作中,峰峰法院将继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邯报融媒体记者 刘圆圆 通讯员 崔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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