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380号
彭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廖小超诉被告彭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经作出书面撤诉裁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小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小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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