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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光辉 杨秋果 谢旺江

鹿茸片标价39元,是39元500克?还是39元一克?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此各执一词,而购销标的物鹿茸片已作碎化处理,不能恢复原状,该交易是否成立?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清溪分会(以下简称消委清溪分会)成功调解这起涉及23490元的不明标价消费纠纷。

今年5月6日,湖北的周先生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消委会投诉:5月5日从涪陵返回湖北的途中,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里有鹿茸片销售,标价为39元(未标明计量单位),于是上前询问鹿茸材质。这时,另外一位顾客也在店内选购,声称品质优良、价格合适,两人一起将价格从39元讲到18元,准备尽数买入。

选好鹿茸片后,商家在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迅速将鹿茸片碎成粉末状,并进行现场称重为1305克,随后告知周先生要支付23490元。如此价格高昂,周先生马上询问商家:18元500克,怎么可能收费两万多元。商家回复是18元一克,另外一个顾客也在一旁解释鹿茸都是按照克数销售。周先生认为商家开始没说清楚计量单位,要求退款。商家以商品已经粉碎为由拒绝退款,众目睽睽之下,周先生只好支付了所有款项。

事后,周先生认为,商家误导了自己,而且未经同意,快速将鹿茸绞碎,就是准备拒绝退款。周先生越想越蹊跷,第二天带着商品来到涪陵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启动投诉快速调解绿色通道,将相关投诉情况移交到消费发生地消委清溪分会调查处理。

经调查,周先生花费23490元购买鹿茸的情况属实,在柜台商品的标价只有价格没有计量单位,只在绞碎处商品的标价明确了价格和计量单位,而且商品在绞碎前确实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是商家按照常规进行的处理。对此,清溪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为,首先,商家在标价标签只标价39元,却未标注计量单位,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单价上产生重大误解,对此,经营者存在商品价格告知不明的重大过错;同时商家在改变商品形态时未征求消费者同意,在称重后擅自碎成粉末,是导致影响二次销售的主要原因,经营者本身存在过错,在消费者未使用的情况下,不能成为拒绝退款的理由。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劝导下,周先生与经营者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全款23490元,消费者将商品归还给经营者。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高度赞扬消委依法调解行为。

综合本案,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而且标注的商品的名称、价格及计量单位等必须准确,不能因标识不清、标注不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将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文光辉 杨秋果 谢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