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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讯息:闵行借贷纠纷诉讼,上海闵行法院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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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记者 鲁哲)今天上午,虞骐等24人涉嫌犯诈骗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闵行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孙静出庭公诉,闵行区法院院长汪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图说:一起24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上午在闵行法院开庭审理。闵行法院提供

2016年被告人虞骐、陆敬辉、叶玮、叶佳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出资、分工负责、合伙经营成立聚鑫公司;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杰注册成立博德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2014年5月侯泽(注册成立上海鑫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哲公司)。自2016年起,被告人虞骐、陆敬辉、叶玮、叶佳超等人;被告人陈杰、朱杰、王胜、朱嘉等人;被告人杨政华、陆佳维、丁永敏、王俊等人在侯泽的指使下分别在虹口区四川北路888号1605-1606室、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1号楼802室、杨浦区大连路990号1201室,冒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特别针对有房产保障的借款人,以低利息为诱饵引诱借款人,然后再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行规等各种名义,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并通过银行进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借款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嗣后被告人通过制作借口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等手段,强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额的虚高借款,并专门雇佣被告人张恩、张杰、王洪刚、杨晓波等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追讨“债务”。除此之外,上述被告人还违反国家规定,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

被告人韩驰峰、倪臻与单某某等人,为谋取中介费等非法利益,明知聚鑫公司系以骗取被害人房产为目的签订虚高借款的非法贷款公司,仍积极充当中介“拉单”。2016年4月,被告人韩驰峰、倪臻、单某某、马杰在社会交往中得知被害人陆某某在上海有两套房,被告人韩驰峰遂指使单某某以谈朋友为名靠近并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同意借款。4月19日,被害人陆某某受骗同意出面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5%,并以不需支付违约金等谎言诱骗陆某某签下虚高借条25万元及个人名下房产的租赁合同等。4月20日,被告人张晓峰及聚鑫公司的被告人陆敬辉带被害人陆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要求陆某某将刚打入其账户内的25万元取出,同时被告人叶玮对其取款的过程进行录像,制造陆某某已收到25万元的痕迹。然后被告人陆敬辉、叶玮当场从被害人处索要15万元,被告人韩驰峰、钱佳勇、单某某、倪臻、马杰等人又以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分别强行从被害人处获取9万元,并分赃给被告人张晓峰。同年5月,被告人韩驰峰、钱佳勇又以相同的手法再次诱骗被害人陆某某虚高借款25万元,而实际只获得1万元。

被告人潭江、沈鲁吉、苏懿劼等人结伙,明知博德公司系以骗取被害人房产为目的签订虚高借款的非法贷款公司,仍积极充当中介“拉单”。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苏懿劼在微信朋友圈获知被害人陆某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且已与聚鑫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被告人苏懿劼在明知被害人借款尚未到期且下家“平帐”会进一步拉高借款的情况下,为谋取中介费等非法利益,仍以利息低等名义诱骗陆某某同意找下家为其“平帐”,5月14日,经被告人朱杰审核陆某某的“资质”、被告人朱嘉实地看房后,被告人陈杰同意为陆某某代偿50万元的虚高借款,月息6%,同时又以违约金等名义,诱骗陆某某签下134万元的虚高借条及个人名下房产的租赁合同。5月18日,被告人朱杰、朱嘉、潭江、沈鲁吉、苏懿劼带陆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由被告人王胜将134万元打入陆某某的账户,潭江等人立即要求陆某某将50万元划转给上家聚鑫公司借款,同时将剩余84万元全部取出,嗣后又将陆某某带回博德公司,而84万元全部被朱杰等人索回,后在陆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朱杰给被害人1万元,期间,被告人潭江、沈鲁吉指使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日夜看管陆某某。

5月下旬,被告人陈杰、朱杰、潭江、沈鲁吉、苏懿劼又如法炮制,在明知陆某某134万元虚高借款尚未到期,仍将陆某某介绍给鑫哲公司的侯泽等人为其“平帐”。5月30日,鑫哲公司的侯泽等人在确认陆某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后,遂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诱骗陆某某让鑫哲公司为其归还134万元借款,同时签下500万元虚高借条及名下房产的租赁合同。期间被告人潭江、沈鲁吉指使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日夜看管陆某某。次日,被告人丁永敏、陆佳维、潭江、沈鲁吉、苏懿劼带陆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由被告人杨政华调配资金,被告人丁永敏将300万元打入陆某某的账户,同时立即要求陆某某取现或套现后由被告人丁永敏、陆佳维将陆某某带回博德公司。再次日,被告人王俊、陆佳维继续带陆某某至银行虚假走账,由被告人杨政华调配资金,被告人王俊将200万元打入陆某某的账户,同时要求陆某某立即全部取现或套现给鑫哲公司,并拍照录像制造被害人已获得全部的虚高借款的痕迹,之后鑫哲公司将120万元给被告人潭江用于归还博德公司的借款。2016年9月6日,鑫哲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某归还被告人丁永敏的300万元并对陆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查封,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2017年2月28日,黄浦区法院裁定驳回丁永敏的起诉。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晓峰在得知被害人陆某某的借款已被鑫哲公司以500万元“平帐”而且还将获取陆某某的两套房产后,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房产,遂与宋兵(另案处)共谋,以为保全陆某某的房产为名,诱骗陆某某签下向被告人何佳骏虚假借款76.2万元的合同。2016年7月4日,被告人何佳骏起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其归还并未发生的76.2万元借款,同时要求法院查封了陆某某的一套房产,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陆某某的部分房产。

2016年10月17日,被害人张铖经人介绍至聚鑫公司借款。被告人陆敬辉在确认张铖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即以聚鑫公司的名义与张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10%,并以如到期还款不用支付违约金等诱骗张铖签下13万元的虚高借条,而实际向张铖出借5万元。之后被告人陆敬辉发现张铖提供的房产证是虚假证件,于是在2016年的11月23日,将张铖带至虹口区某上岛咖啡的包房,被告人陆敬辉、虞骐等人以张铖提供虚假房产证为由要求张铖提起支付13万元的虚假借款,并纠集被告人张恩、张杰、王洪刚、杨晓波,对张铖实施殴打,强迫其通过银行取现、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交出钱款3万余元。当日被告人虞骐、张恩指使被告人张杰、王洪刚、杨晓波继续将张铖实施非法拘禁,并通过电话向张铖亲友索要钱款,直至张铖亲友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虞骐12.5万元,才将张铖释放。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铖肋骨多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虞骐、陆敬辉等2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这起案件具有:犯罪成员人数众多;犯罪成员年轻化,24名被告人中80后就有22名,最小者至此尚未满20周岁;犯罪团伙化、组织化;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巨大;涉案罪名多等特点。

据介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静出庭公诉,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汪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从出庭阵容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套路贷”案件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择期对本案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