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男,1992年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房。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10日,被告因其朋友要求及加上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在微信上约定借期6个月,每月10日支付利息15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工行卡转账5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仅按时支付两个月的利息3000元,之后一直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未回应,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3733.33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后,利息为137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2020年7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吕某某;
二、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应当归还。本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纠纷,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缺席判决,最后,法院支持国晖律师大部分诉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09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