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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追踪知识:桐城民间借贷纠纷官司,原告告错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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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有趣”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粗心大意弄错被告姓名,张冠李戴,幸亏发现及时,才未铸成大错。

2007年5月,被告“丁某中”委托其亲戚戴某找原告金某借钱,碍于朋友情面,金某向银行贷款9万元后转借给“丁某中”。由戴某作担保人,“丁某中”出具借条一张给金某。时隔多年,今年年初,银行找金某催讨这笔借款,金某才得知丁、戴二人这些年一直未去银行还钱,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归还借款。

承办法官在接到此案后,立即与两被告进行联系。被告“丁某中”在电话中承认借款的真实性,但一直不来应诉。无奈,承办法官按照诉状上预留的地址,将应诉材料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出,邮寄的回执也显示“当事人签收”。突然有一天,“丁某中”出现在法院,称自己从未向任何人借过钱,也不认识金某和戴某。

“丁某中”的一番话让大家一头雾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承办法官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得出结论。原来,借条人的真实姓名是“丁某冲”,由于字迹潦草,金某一直把“冲”字误认为是“中”。起诉之前去查被告信息,发现没有“丁某中”这个人的存在,他心想在本地农村地区,很多人“中”、“忠”两字不分,也许被告的名字叫“丁某忠”,所以除了手机号码,诉状上体现的全是“丁某忠”的身份信息,来法院说明情况的人就是弄错的“丁某忠”。

金某这才发现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查错了身份信息,告错了人。承办法官向金某告知了“错告”需要承担的后果,金某表示知错,也得到“丁某忠”的谅解,次日,他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撤回了起诉。